潜水是一项非常危险的水下活动,在深达几十米的水下,什么样的危险都可能发生。潜水员要面对水压、风浪、低温和能见度差等复杂多变的水下环境,一点儿都不能大意。就算是有潜水资质的潜水员,在潜水过程如果没有采取正确的安全措施,也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海底潜水作业,那更是对潜水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这一期的《热案大家谈》,来关注去年夏天发生在漳州海域的致命潜水捕捞。
漳州,有着绵长的黄金海岸线,海域广阔,海水清澈,海浪温柔,渔业资源丰富,在闽南海域地区,很多渔民“靠海吃海念海经”,向大海要食物。
在老乡的介绍下,2023年8月5日,龙女士的爱人王某来到了福建漳州,与刘先生碰了面。龙女士回忆说,她爱人做潜水捕鱼这行也有七八年了。由于王某曾经从事过潜水行业,水性很好,对于老乡介绍他去漳州潜水捕鱼,龙女士压根没有多想。
然而,爱人刚到漳州仅仅只有7天,2023年8月12日早上六点,一通老乡打来的电话,一下子将龙女士拉入深渊。
龙女士千里迢迢赶到漳州,却还是没有见到爱人最后一面。那么,这起意外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潜水捕鱼又是如何分工的呢?刘先生说,他们通常都是吃完晚饭出海,到东山海域管辖的一个海岛。
刘先生回忆说,在事发前两天,他们曾配合着潜水两次,成功抓到了鱼,卖了1696元,扣除成本支出外,两个人平均分到了300元。
8月11日晚上8点,刘先生和王某再次一起出海,潜水捕鱼。这一晚,龙女士的爱人王某成功下潜了两次,但是第三次下水后,就出事了。
距离约定的上浮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刘先生说他很着急,赶紧抖动,并拉住供氧管,再次提醒王某上船。刘先生回忆说,王某刚上船就很生气,说跑了一条很贵重的鱼,休息了差不多一两分钟后,王某开始感觉胳膊有点痛。
眼见出事了,刘先生赶紧拨打110、120电话,和周边海域一起捕鱼的朋友,开着快艇到达古雷船舶停靠点,将王某抬上救护车,紧急送医。
王某在医院的ICU抢救了一天,但还是撒手人寰。悲痛欲绝的龙女士,直接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但是,对于龙女士的质问,刘先生表示,他根本不是什么老板,只是因为他是当地人,海域情况、涨潮落潮时间都比较熟悉,由他来安排船艇、潜水等设备,王某负责潜水,两个人分工很明确。刘先生这边出船、设备,王某出人,赚的钱对半分,刘先生认为他们是临时合伙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
不过,龙女士并不这样认为,在爱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他多次称呼刘先生为老板,双方很明显就是雇佣关系。
死者王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人性质呢?龙女士与刘先生各执己见。双方的法律关系,也成了案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厦门海事法院涉外庭四级高级法官陈耀表示:虽然死者王某,称呼被告刘某为老板,但从双方当时的对话情境来看,应该是属于一种客套的表达,所以从这个称呼,并不能当然得出双方就是雇佣关系的这么一个结论。从当时在这个潜水所得的鱼货,双方是五五分成的信息来看,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合伙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2015年颁布的《潜水自律管理办法》,该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潜水作业安全以及人员健康,必须满足如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本案中,作为合伙人,刘某除了购买的潜水呼吸器经检验合格外,其他三个必要条件都不具备,并最终发生意外,导致合伙人王某死亡,存在重大过失。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9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省高院认为:刘某对王某潜水可能造成的危险,持放任态度,对王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一审认定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死者王某和刘某显然都不具备潜水作业资质,船艇也没有任何急救设施,另外,意外发生时,正处于休渔期,因此两人属于违法捕捞,他们要为违法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问题2:合伙经营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经营合作模式,本案的判决中,刘某的代理律师抗辩最高法院,此前有过批复,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不慎死亡的,其他合伙人仅承担补偿责任,而本案判决刘某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为什么最终判决结果没有适用最高法的批复?
问题1: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潜水作业及浮潜行业都做出哪些具体的规范?从事潜水作业,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问题2:本案中,死者王某与刘某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和合作关系有哪些不同?在责任事故中,根据何种原则确定损害赔偿?
问题1:在日常生活中,明悉雇佣关系、合作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区别,对于维护各民事主体权益都有哪些意义?
问题2:我省地处中国东南沿海,海洋经济已成为福建经济新的增长点,潜水作业、浮潜旅游业均处于蓬勃发展态势,我国目前相关的行业是否存在一些乱象?对于从业者、浮潜爱好者及各主管单位等,都有哪些法律提示及意见建议?
来源:福建台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记者:陈惠、薛浩然
编辑:陈馨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