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法院:女主播停播,被要求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陈道峰

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南营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女主播停播引起的合同纠纷。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主播合作协议》,女主播孙某向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从而化解了这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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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孙某与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主播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孙某系该公司女主播,公司为孙某提供演艺规划、培训和形象策划等服务;孙某每月直播时间不得少于156小时,每天开播6小时以上为一个有效天数。协议还对收益分成模式、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双方签约后,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孙某支付了签约金1万元,孙某按照公司工作人员的具体指示进行直播。收到签约金后,孙某直播了3个月后就停播了。后来公司多次催促孙某继续直播,但被拒绝。因协商未果,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孙某违约为由,将其诉至南营法庭,要求解除《主播合作协议》,并由孙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南营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庭调解员刘伟迅速把孙某、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约至南营法庭进行调解。

“合同约定每天直播6小时,但我直播6小时后,公司说有效时长只有2小时。三个月我才赚了8000块钱。”孙某认为违约的是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没想到自己却成了被告。

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和孙某签了3年的合约,她只干了3个月,说不干就不干了。我们为她提供演艺规划、培训和形象策划,也花了不少钱,孙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在与双方沟通后,刘伟了解到,孙某作为新入行的艺人,对合同中约定的演艺事业具体内容缺乏准确认识。因为双方合作时间较短,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投入有限,且孙某通过直播获得的收益也较少。在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并经过充分沟通协调后,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以及预期收益等多方面因素,刘伟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终,在刘伟的多方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解除《主播合作协议》,孙某当日向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该案得以顺利化解。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一大批直播平台和主播群体应运而生,网络主播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吸引了不少年轻人加入,相应的网络直播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出现了不少,其中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纠纷较为常见。

南营法庭法官李莹莹提醒,每一个拥有主播梦的人,在涉足直播行业时,签订《合作协议》前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直播行业特点和规则后再作决定。李莹莹同时提醒相关传媒公司,过高的违约金违反了“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为获得高额违约金故意在合同中为主播设立苛刻条款,很有可能因过分加重一方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效。网络主播想要获得更好的商业价值,与其自身努力及平台的运营包装均密不可分,需要双方紧密合作,尊重契约,才能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