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证券之星消息,11月2日宏达新材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鑫、乐美彧、隋田力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8.23%)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公司。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22.32%;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53.09%;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针对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应计提减值未计提减值,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580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合计虚增利润总额17,924.75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253.14%。上述行为导致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如下:
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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