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孙杨案仲裁报告全文(第八部分)

北京时间3月4日晚,CAS官网公布了孙杨案仲裁报告。以下为完整仲裁报告全文的第八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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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仲裁组表示,在整个样品采集过程中DCO所扮演的角色是很重要的,他们有必要向运动员说明他(她)的权利及义务,特别是面对结果可能会是运动员具有潜在威胁性的拒绝服从时。
312. 仲裁组表示,CAS小组在特洛伊基的案例中做了如下说明:
“在这方面,仲裁组引用了为在IDTM的DCO们提供的建议,认为她(他)应该‘始终确保全程没有任何误会存在’ 且应通过告知‘也许需要做思想工作……明白服从的重要性’从而‘始终鼓励运动员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戈罗迪洛娃医生在这一案例中没能注意到这些建议。虽然IDTM并没有在之前的8.7.3条款中提出强制性的反兴奋剂规定或政策,但它依旧向仲裁组通报了它的决定。
在仲裁组看来,戈罗迪洛娃医生的这些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解释了为什么当运动员和里德先生离开DCS的兴奋剂检测点时,两人都告诉布拉托维先生说他们觉得一切都会没事的。
然而,尽管仲裁组给出了产生误会的原因,他们仍然认为,关于运动员对于最终没能提供血样能否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一问题的裁决需要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不在于运动员是否有着良好的信誉记录,而在于客观来看,他是否是在令人信服的理由的影响下才决定放弃检测的。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仲裁组发现运动员当时被戈罗迪洛娃医生告知,如果他不接受检测就可能会受到制裁,而且如果他没有提供合格血样的话,是否处罚他的决定权并不在DCO手中。因此客观上来说,在这个案例中,运动员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去放弃接受检测,而他的造成误会的主观判断也不能被视为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因此仲裁组认为,根据条款2.3规定,该运动员的行为属于抗检。
313. 仲裁组接受了在特洛伊基案例中的分析,并注意到了运动员的、他母亲的和巴震医生的证词,大致意思是说DCO并没有将拒绝服从检测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运动员。然而,基于在这之前所搜集到的证据,仲裁组的结论是,DCO曾多次警告,或者至少是试图警告运动员如果不服从血样收集程序而导致的后果。FINA兴奋剂专家组也有着相同的结论。
“DCO一直试图说明为什么运动员基于自己观点所产生的抱怨是无效的。”
314. 仲裁组与FINA兴奋剂专家组的意见一致,都认为这种形式的警告可能会在现场的嘈杂环境中被忽视掉。然而,仲裁组得出的与FINA兴奋剂专家组相反的结论是,如果有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是由运动员的自身行为造成的,是运动员的责任。运动员必须尊重DCO的权威,后者对于运动员来说并不陌生,而基于所持证据来看,运动员很明显没有做到这一点。证据倾向于支持“DCO曾经予以警告、而运动员却没有注意到”的结论,对此仲裁组是确信的。根据之前所得到的证据,仲裁组不能就此判定DCO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要对运动员没能听从警告而负责的,同时他们也不能判定该运动员、他的团队,以及看起来一直在帮倒忙的他的母亲,有权利无视DCO的结论——现场的情况里存在没有服从检测的可能性。
315. 仲裁组确信DCO曾多次警告过运动员,这是基于DCO和BCA的证词而推出的,仲裁组认为其证词是可靠的。同时这一结论还基于程浩先生提供的的书面声明,在其中他确定他“特别向DCO说明,‘拒绝‘一词不应被使用,因为那年早些时候,一名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DCO问了一名运动员’你的意思是你拒绝接受检测吗‘这句话,之后这名DCO被解雇了,因为这一问题带有导向性和引诱性。”虽然程浩先生在自己的证词中否认自己这一言论是在回应当时DCO的警告,仲裁组仍然认为程浩先生书面声明里提到的那段对话只可能在DCO提到了不服从所带来的后果后才会发生。
316. DCO和BCA的证词在波帕先生的证词基础上进一步得到了证实。波帕先生表明,在2018年9月4日的晚上他不断地给DCO打电话,还表示他在通电话时其实还听到了DCO对运动员的关于可能后果的警告。
317. 因此,基于此前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仲裁组无法得出与FINA兴奋剂专家组在其上述决定的第6段第52行得出来的相同的结论:
“……ISTI在附录A 3.3 a中明确提到,DCO必须以运动员所能明白的语言告诉他抗检可能导致的后果,仅仅说明这种行为会导致形成抗检的风险是不够的,DCO必须进一步清楚明白地说明,她已经将运动员的行为视为了不服从行为,相应的后果会出现的。
这一传递给运动员的、带有批评性质的、明确其行为后果的讯息始终没有被运动员听进去过,即便DCO做过了多次尝试……
面对运动员足够明显的行为举止,不会有这种‘解释和澄清‘、以便确保运动员清楚地了解了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未能服从、并且会面临严重的后果的时候。“
318. 从法律角度来说,仲裁组推出结论,DCO没有权利判定运动员是否抗检,相反,依照ISTI附录A中的条款5.4.3和A 3.2,她的职责应该是(i)通知运动员其行为的潜在抗检性,(ii)将事实详细记录,写成报告,(iii)将经过向IDTM汇报。根据ISTI 附录1的条款A 4.2,最终判定是否属于未能服从的权利应交给权威检测机构(如FINA)。
319. 最后,仲裁组得出结论,DCO履行了职责,告知了运动员不服从行为的后果。
iii) DCO被指称自行中止了样品收集流程,并建议带走并销毁血样
320. 运动员表明,DCO最终决定停止兴奋剂检测流程,例如最初的采尿和采血,然后她让运动员从外容器中取走血样。运动员坚称,在这样的环境下,他这一方是不会有任何不配合的行为动机的,反而是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选择不配合检测。
321. 根据DCO被指控的停止采样行为,基于上文所述,仲裁组基于之前的证据,已经准备接受这一说法:DCA刚刚被排斥在检测任务之外后,采样环节就在DCO的要求或同意下被终止了。然而这些都对之后的采血过程没有任何影响。
322. 首先,基于运动员选择以由巴震医生所起草的兴奋剂检测表格上填上的评述为依据,仲裁组认为在这些文件上的由DCO、BCA和DCA的签名并不一定表明他们赞同文件中的论述。他们只是以见证者的身份签署了文件,而这是ISTI的条款4.4.6中所规定的职责:
“在采血环节的最后,运动员和DCO需要签署正规的文件,以此表示他们认为该文件准确无误地反映了在采血环节中的细节,包括运动员方提出的任何担忧。如果该运动员尚未成年,则运动员代表(如果有的话)和运动员需要共同签署文件,在场其他在采血环节中扮演了正式角色的人员会以过程目击者的身份签署文件。“
323. 进一步讲,关于运动员声称的“DCO自作主张建议他取出血样并毁坏装有血样的外容器”的说法,仲裁组并不相信。
324. 韩兆岐医生在书面声明中表示,他曾告诉DCO和巴震医生,BCA所采集的血样不可以被带走检测,这一声明也得到了巴震医生的确认。巴震医生接着给出证词说,他自己也通知DCO血样不可以被带走。
325. 基于上述声明,仲裁组认为,主动要中止血样采集环节的人不是DCO,而是运动员,他或者是采取主动的那个,或者是积极配合了其团队工作人员的这一行为。
326. 韩兆岐医生的证词表示,DCO接着强调兴奋剂检测仪器应该被带走,这一说法也得到了DCO和巴震医生的证实。
327. 即便运动员和其母亲的回忆完全正确——而在仲裁组看来远不是这样——同时DCO也告诉过运动员“如果你能做到只拿走血样的话就可以”“你要自己想办法”,这些也并不足以证明是DCO建议运动员毁坏血样、或者说是DCO主动要中止血样采集环节的。这一切反而表明,在DCO多次试图提醒运动员可能产生的后果之后,她觉得自己别无选择,只能顺从运动员的要求并归还血样,之后他们也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讨论。基于这些,仲裁组表示,运动员表现出了强势的个人性格,且对于自己所持的观点理应最终获胜似乎抱有很大的期望。这一点在听证会上也十分明显。
328. 仲裁组考虑到,在试图劝说运动员继续样品采集过程而运动员却无意继续配合时,DCO所能做的十分有限。证据表明运动员在巴震医生的建议下——而后者又是在韩兆岐医生的建议下——决意收回自己提供的血样,并阻止他们离开房间。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组认为,身处运动员家中并置身于其贴身保镖和支持者周围时,DCO认为自己除了顺从运动员的要求外别无选择的想法也不是不能理解的。这种情形中,DCO的职责是告诫运动员其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而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她履行了这部分职责。
329. 运动员坚称,DCO说她要把收集的样品带走,这才导致他采取了会坏血样瓶的激进做法。然而,波帕先生表示,这只会在情况进一步升级后才会出现,而现在这只能证明运动员和他的随从人员下定决心要留下血样,当时是波帕先生指示DCO,让她告诉运动员,她不能留下任何东西,这是她试图带走血样的最后一搏。
330. DCO在书面声明中表明,她告知运动员任何东西都不能留下,还进一步说明当运动员和支持团队想要打开容器并对血样进行转移,以便她可以带走外容器和内部血瓶时,她说一旦容器被封上,就无法再打开,而运动员是不允许保留完整的血样或被打开了的血样的,这种行为可以被看作是抗检。
331. 基于之前的证据,仲裁组认为,最可能的情况是运动员和随行人员打破了外容器,想要拿出内部血瓶,从而使DCO带着外容器离开,让运动员和随行人员保留内部血瓶。仲裁组不理解为什么破损的外容器要归还给DCO,但内部血瓶却不给。如果从血瓶中取回血样,并把破损的容器全部还给DCO的话,才是更符合逻辑的。而事实并非如此。尽管如此,仲裁组认为,通过打破外容器,运动员就可以阻止DCO将已经收集好并密封好的血样带走,从而不必接受检测,因为这样做的话,血样的完整性就会遭到破坏。
332. 仲裁组表示,巴震医生继续留存血样是没有意义的。监督链已经被破坏,血样也已经不再有效。
333. 基于以上这些原因,仲裁组给出结论,运动员没能证明DCO自行终止了血样采集环节,也没能证明血样的留存和毁坏是DCO的建议。
334. 仲裁组进一步给出结论,运动员的辅助推理,即认为运动员被采走的血样仅仅是医疗废弃物而已,还声称根据ISTI规定,DCO没有警告运动员相关后果是她的失职,且是DCO自己决定中止检测,这些推理最后都被否认。
335. 根据阿泽维多和特洛伊基的检测案例,仲裁组认为,无论是基于何种合理且客观的依据,该运动员所面对的情况都不能作为充分的理由去支持他做出他所做的那些行为,即阻止DCO带着他所提供的血样离开他的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