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刑初9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西省奉新县,暂住地江苏省昆山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菲,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二部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于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熊某丙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同年6月4日晚,被害人熊某丙提出要离婚遭到被告人徐某某的拒绝和殴打,次日由派出所调解处理。7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发现被害人熊某丙出轨他人,因熊某丙一直提出离婚遂产生杀死熊某丙后自杀的想法,并写下遗书。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熊某丙在暂住处再次因离婚事宜发生争吵,被告人徐某某持水果刀先捅刺被害人熊某丙左后背,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后出于害怕心理,将刀交给被害人熊某丙,并表示被害人可以用刀捅其,被害人熊某丙即持刀捅伤被告人。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将刀夺回又捅刺被害人胸背、颈部等多处部位,致被害人熊某丙受伤倒地后死亡。后被告人徐某某又持刀自杀未遂,经他人报警后送医治疗。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徐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有悔罪态度,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因发现被害人熊某丙出轨他人以及向其提出离婚,被告人徐某某在昆山市某小区某室同被害人发生争吵,在卧室内,被告人徐某某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熊某丙胸背、颈部等处,致被害人熊某丙死亡。后徐某某持刀自杀未遂。
经法医鉴定,熊某丙系因颈部和胸背部遭受单刃锐器刺戳造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合并左侧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被害人熊某丙的父亲熊某甲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证明2019年7月12日16时,昆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陈某报警电话,称在昆山市某小区某幢某室有夫妻二人打架受伤。接警后,昆山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科技教育园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至现场,发现某室卧室内有一男一女倒在地上,边上有大面积血迹。民警向现场证人陈某了解到女子系熊某丙,男子系徐某某。因可能存在生命危险,民警遂将二人送至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熊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昆山市某小区某幢某室进行勘验检查。在客厅内提取到水果刀一把及菜刀一把。在客厅地面、卧室地面、卧室墙面、床上蚊帐等处发现血迹、血泊。在客厅办公桌上发现棕色笔记本、放有内存卡的白色读卡器、写有字迹的纸张,笔记本内夹有纸张,上面亦有字样。笔记本及纸张上的书写内容反映,被告人听到了行车记录仪中的内容,因想到自己为熊某丙付出了很多,熊某丙还要和其离婚,想要杀了她后自杀。希望自己死后,父母能帮着照顾小孩。现场还发现粘有血迹的橙色塑料刀鞘一个。民警对相关物品上的擦拭进行提取备检。
3、水果刀一把(照片)、菜刀一把(照片),证明凶器情况,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辨认无误。
4、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徐某某的口腔拭子、颈部拭子、左手拭子、右手拭子、血拭子进行提取备检;对陈某、熊某甲、徐梓萱的口腔拭子进行提取备检。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徐梓萱案发时所穿的衣物、鞋子等物品进行调取,对徐某某的上衣、裤子、内裤、鞋等物品进行扣押,对熊某丙的T恤、长裤、耳钉、戒指等物品进行扣押;对徐某某、熊某丙、李某的手机进行扣押;对现场发现的菜刀、水果刀、刀鞘、读卡器、纸张、笔记本等物品进行扣押。
6、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熊某丙的耳钉、戒指等物品、李某的手机发还。
7、昆山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尸检发现,死者体表皮肤软组织有多处裂创,其中右颈侧裂创致右颈内静脉破裂,左胸背中下处裂创深达胸腔,伴左侧肺脏破裂及胸腔积血。推断致伤工具为具有锋利边缘的单刃锐器。胃内容中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系因颈部和胸背部遭受单刃锐器刺戳造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合并左侧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8、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证明现场客厅、卧室地面等处、菜刀刀柄及刀刃、水果刀刀柄及刀刃、被告人右脚鞋表面、徐梓萱上衣左袖表面、右裤腿表面、左鞋尖表面检出死者熊某丙血迹;卧室地面、水果刀刀刃、菜刀刀刃、被告人左脚鞋表面、右裤腿等处检出被告人的血迹;客厅、卧室地面、墙面、水果刀刀柄刀刃、菜刀刀柄、刀鞘表面、被告人左右手、死者左手检出被告人、被害人混合基因型。被告人、被害人系徐某甲生物学父、母亲。熊某甲与死者熊某丙不排除单亲亲缘关系。
9、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放射CT检查报告单,证明熊某丙于2019年6月5日00:42去医院就诊的情况,经体格检查,颈部见抓痕、红肿、压痛;右臀部、右大腿伤处压痛。
10、昆山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证明接警时间2018年4月14日8:07:23,报警内容为“老公要谋杀她”,用户姓名为“徐某某××”;接警时间2019年6月4日23:13:31,报警人“王先生”,称“1楼有人吵架”,反馈情况:民警至现场,发现系徐某某与熊某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至派出所协商解决;接警时间2019年7月12日12:08:38,报警人“熊某丙”,报警内容为:“老公把车钥匙拿了,夫妻之间有纠纷”,反馈情况:民警到达现场时未发现报警人,联系报警人时称老公已将钥匙还回。
11、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复印件,证明2019年6月5日,徐某某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告诫。
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昆山市某小区某幢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视频拍摄到,案发当天下午15时42分,被害人熊某丙带女儿从地下车库乘电梯至一楼,进入家中;15时57分,陈某从阳台翻入现场;16时15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房东崔某将某小区某幢某号房出租给王某甲,微信名叫“A。Magnolia”的人从王某甲处租下103号房。
1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昆山市120电话受理记录单二份,证明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9年7月12日下午16:04:42及16:44:41,向某小区某栋某室派车2辆的情况。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熊某丙的院前急救病历,证明2019年7月12日下午16时15分,急救车到达现场时,熊某丙心跳呼吸已经停止,初步诊断为“外伤、死亡”。
1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徐某某的病历资料,证明徐某某颈部、胸部、腹部多处刺伤,左侧少许气胸,左肺舌段挫伤伴邻近软组织挫伤,左侧少量胸腔积液,脐下部一伤口,长约3cm,探查入腹腔。出院诊断为“左侧开放性气胸、颈部皮肤挫裂伤、开放性腹部损伤”。
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9年7月12日下午15:54,徐某某和陈某有通话联系,持续14秒。
18、行车记录仪中的视频,证明熊某丙开车过程中打电话给一名男子,询问对方所在位置,并让对方将位置发给其,要去找对方。
1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徐某某、熊某丙于2018年2月7日进行结婚登记,二人育有一女徐某甲。
2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徐某某、熊某丙的基本身份情况。
21、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熊某丙的父亲熊某甲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2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徐某某和熊某丙的朋友,2019年7月10日下午,其和徐某某干完活回到徐某某家中算账,家中只有其和徐某某。过了一会,警察带着熊某丙和小孩过来。其了解到警察是因为夫妻俩吵架来的,其就先走了。当晚20时许,徐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熊某丙将车开走了。当晚23时许,其打电话问徐某某情况,他说没找到熊某丙。7月11日下午14时许,其和徐某某一起在网吧上网,聊到家里的事情,他说不想离婚,但是熊某丙天天闹,他很烦躁,还和他老丈人打电话说熊某丙脾气太犟。同年7月12日下午13时53分,徐某某打电话给其,说熊某丙坚决要离婚,涉及财产的事情要请律师。下午15时54分,徐某某给其打电话说“20分钟以后报警”,其问怎么回事,他没回答就挂了电话。其直接跑到被告人所居住的某栋,看到熊某丙的车,其觉得出事了,赶紧跑上楼,在某室门口,听到小孩的哭声,其踹门没人应。其听到小孩一直在哭,就直接从南侧阳台爬进去。其进入客厅后,看到孩子在客厅哭,右手臂和双脚鞋子都有血迹。其走到卧室门口,看到徐某某和熊某丙都躺在地上,卧室里他们躺的地方有很多血,其叫了他们二人,都没有反应,其没敢进去,就将小孩抱走,到单元楼门口报了警,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徐某某他们租的房子阳台没窗户,阳台的拉门是开着的。两人都是头朝东躺在地上,徐某某在南侧,熊某丙在北侧,二人靠得很近,徐某某好像还抱着熊某丙。其们最后一次通话的时候,其听到一声金属掉落在地的声音。其抱着小孩时,小孩说“爸爸拿剪刀了”,重复了好几遍。从2019年4月中旬起,熊某丙和徐某某陆陆续续闹矛盾。6月的一天,熊某丙和同事去吃宵夜,徐某某要去接她,她不肯,还将手机关掉,因为这件事,徐某某还打了她。后来熊某丙告诉其,打架时徐某某还把刀放在床上,说今天都别活了。
23、证人庄某、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们住在某小区某幢某室。2019年7月12日下午,其二人听到楼下有人吵架,吵架的声音是一男一女,其还听到“咚咚咚”的声音。
24、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住在某小区某幢某室。2019年7月12日下午13时许,其开始睡午觉,睡到警车的声音响起才起来。其下午16时许扔过一次垃圾,看到有个男的在打电话,他边上有个女的抱着几个月的小孩子。其辨认出徐某某系住在某小区某幢某室的住户。
25、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其暂住在某小区某幢某室。2019年7月12日下午16时许,其推着小孩下楼准备去买菜,出电梯后,看到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小女孩在打电话,说要报警之类的,其看到小女孩身上都是血,后来警察就过来了。7月10日,其在单元门口,看到好像是这个小女孩的妈妈和人打电话,好像在哭。
26、证人熊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被害人熊某丙的父亲。熊某丙是2012年前后,在老家江西省奉新县认识徐某某的。他俩认识后就在一起了,二人还没结婚就生了徐某甲,其也不知道是哪一年生的,也不知道他们是哪一年到昆山打工的,他们这跑一阵,那里跑一阵。徐某某经常赌钱,熊某丙给其打电话说徐某某打她。他们还打了很多次架,几次闹到派出所报案。2019年6月25日,熊某丙去汕头找其,其劝二人好好过日子。后来他俩商量买车,熊某丙还向其借了1万元。7月,熊某丙打电话说徐某某在外面赌钱,还说要和他离婚。其辨认出其女儿熊某丙的尸体。
27、证人熊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被害人熊某丙的堂兄。徐某某和熊某丙是2014年左右在老家结婚,2018年他们带着女儿到昆山打工。熊某丙之前是帮助徐某某打理铝合金门窗店的,后来因为闹离婚,就去附近的超市当收银员。其在2017年就知道两人夫妻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徐某某喜欢赌博,熊某丙脾气也不算好。2018年5月,他们在昆山吵架吵得打了起来,熊某丙说徐某某要拿刀砍她。其到昆山后,看到他们二人脖子上都是抓痕。2019年5月,熊某丙说徐某某打她,她要离婚,后来熊某丙去广州找熊某甲,回来后,二人贷款买了辆车。7月13日中午12时许,熊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他们在闹离婚。其辨认出尸体系熊某丙。
2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徐某某的父亲。徐某某和熊某丙2014年结婚,没有办酒席,结婚证是2017年熊某丙满20岁之后领的。2019年6月初,徐某某和熊某丙闹得很凶。6月底,熊某甲将熊某丙送到其家里,二人和好。7月1日,二人在老家贷款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徐某甲现在由其和其老婆一起抚养。
29、证人帅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徐某某的母亲。徐某某和熊某丙是2014年左右认识的,2015年共同生了一个女儿叫徐某甲,2017年领的结婚证。2018年春节过后,二人去昆山开了一个铝合金门窗店。2019年6月,熊某丙回老家跟其讲要和徐某某离婚,熊某丙跟其说吵架是因为徐某某不让其和同事出去吃夜宵。6月20几号,二人在昆山吵架,熊某丙去广州找她爸爸,她爸爸后来将她送回其家里,当时徐某某也回来了。徐某某和其讲,熊某丙经常出去吃夜宵很晚回来,说了她两句,她就跑去住宾馆不回来。后来二人在老家贷款买了一辆车。
30、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熊某丙的表哥。徐某某和熊某丙感情不太好,经常吵架,二人的脾气都比较倔。
3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徐某某的表哥。2019年6月左右,徐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们二人在闹离婚,还动手打架,女方回了老家。7月12日下午,其看到徐某某发了朋友圈说好几天没睡过一次好觉了。
3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熊某丙在万客隆超市工作时的同事。熊某丙是2019年4月上旬到万客隆超市做收银工作的。6月7日,熊某丙向店长请假,说家里有事,后来她一直没去上班。熊某丙说她老公打过她一次。
33、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昆山市公安局科技教育园派出所辅警。2019年7月12日下午16时许,其接到值班民警通知要去某小区处警,有人报警说有家暴,现场有血迹。其到了该小区某栋某室,发现大门开着,医生在里面,一男一女躺在卧室床的北侧地板上。女的仰面平躺在地板上,头朝东、脚朝西。男的侧躺在女的左手边,左手搭在女的胸口。女的颈部、腹部有很多血迹。男的手臂上有血迹,衣服也湿了。地板上有很多血。其在男的屁股附近的地板上看到一把水果刀,上面有血迹;还有一把菜刀在床沿下,离那个男的20厘米左右,菜刀上有血迹。医生说女的还有呼吸,但是呼吸很微弱,医生给她做了心电图。男的也做了心电图,情况要好一点。为了防止男的做过激反应,民警要求其将两把刀带走,其将菜刀放在客厅的小方桌上。男的在被救护车抬走之前,说了“疼”。现场有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水果刀是单刃刀,长约10厘米,刀把是塑料材质;菜刀是不锈钢材质。
3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某小区某幢某室的房东。房子是2019年1月1日交的房,当时和一个叫王某甲的男子签的租房合同。到了3月,一个女的加其微信,说是租客,其知道王某甲将房子给她接着租了。这个女的4月1日给其交了4到6月的房租6000元。6月底其让她交7月到9月的房租,她让其向她老公要。7月1日他们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其7月至9月的房租。女的微信昵称是“AMagnolia”,男的之前的微信昵称是“A。封阳台。小徐”,后来的微信昵称是“早已入骨的情”。
3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胃肠外科医生。徐某某是2019年7月13日晚上20时许到其所在科室住院的。他的喉结前有一个三公分不规则的伤口,部分肌肉断裂,左胸有10条长约2至5公分不等的伤口,伤口进入胸腔,CT提示有少量气胸。脐部有一个三公分长的伤口,进入腹腔。脐部周围还有两个一公分左右长的伤口。
36、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昆山市巴城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2019年7月12日下午,其接到警情后,同护士、救护车司机到了现场。在房间地上躺着一男一女,男的侧身抱着女的,女的一动不动。二人全身上下都是血,边上也有很多血。其看到女的情况比较严重,就先救女的。其上去摸了女的颈动脉,已经没有搏动了,给她做心电图,也是一条直线。其看到女的没有生命迹象,就赶紧将女的抬上救护车,送往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其初步看了男的,发现还能说话,身上没有明显的伤。女的身上有很多伤,主要集中在头颈部。
3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熊某丙是2019年5月通过和平精英网络游戏认识的。因为游戏上比较聊得来,其主动加了她的微信,还见了面。后来熊某丙跟其讲她已经结婚,有一个女儿,但是她跟她老公关系不好,要跟她老公离婚。其喜欢她,跟她提出处朋友,熊某丙也答应了。之后的一天晚上,熊某丙约其见面,因为二人聊得比较晚,熊某丙不愿意回去。其二人就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房,还发生了性关系。二人一直维持着男女朋友关系。一天晚上,其二人又约着一起见面,熊某丙老公一直打电话给她,她将电话关机。其送熊某丙回家,她将手机打开,上面弹出一条信息,熊某丙看过信息之后说她老公威胁她,她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熊某丙打电话给其,说她老公打她,其开车过去,将她安置在其住的地方。第二天上午,其还带着熊某丙去派出所做了笔录,笔录做完之后,其就带着她到其家里住了几天,之后她回了老家。其有一段时间一直没联系到熊某丙,其去小区问保安,保安说熊某丙出事了。其看完行车记录仪录像后,称熊某丙当时是和其通电话,熊某丙让其发位置给她。
38、被害人熊某丙于2019年6月5日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9年6月4日晚21时许,徐某某问其在哪,其说和同事吃饭不要他管,他就一直打电话,其没接。23时许,其吃完夜宵回家,徐某某拿着菜刀在客厅坐着,看到其后将其手机抢走。其赶紧进房间拿了身份证就跑出门,徐某某追着出来,将其拽倒在地。其在那边喊救命,他用脚踢其的脖子、头部、大腿、手臂等处。踢完之后,其想走,他将其拖回家。徐某某还想拿刀杀其,其求饶,其二人在地上坐了一会。后来徐某某说想买药同归于尽,其说想离婚,他不同意,还拿菜刀威胁其。其在医院做了检查,脖子、手臂、臀部等处有不同程度的淤血。
39、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6月5日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9年6月4日晚21时许,其接熊某丙下班,但发现她人不在,其打电话给她,她说去吃烧烤了。其问她在哪里吃烧烤,她说在巴城,但是具体位置不肯说。其找不到她,打她电话她也直接关机。其在家里等她回家,等到晚上23时许,熊某丙回家了。其问她打电话发短信为什么不接,还将她的手机抢过来放在自己的口袋。过了一两分钟,她要离家,其不让她走,但是她坚持要走。其冲过去将她抱住一起摔在大门外面的地上,其用脚踢了她后背三脚。后其将她扶到房间,问她到底要怎样,她说想离婚,其就去厨房拿了菜刀说如果离婚就一起死,她说不想离婚了,其就将菜刀放了回去。
4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称,其在老家认识的熊某丙,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7年领证结婚。2018年3月,其和熊某丙在昆山开始做安装门窗生意。2019年7月12日上午,其因为前几天和熊某丙吵架,熊某丙离家一直未归。其打电话给她,她不肯回来,其让她回家处理离婚的事情,她就回来了。其想知道她不在家时都去了哪里,就将行车记录仪里的内存卡拿了出来,熊某丙看到之后就生气了,要开车离开,还说肯定要离婚。二人带着女儿一起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在财产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熊某丙说别克轿车归她所有,卖掉的老家土地分得的钱她要拿3.5万元,女儿的抚养权她不要。在回家的路上,二人在车上吵架,熊某丙将车停在路边并让其下车,其拔了车钥匙下车。因为担心车辆影响交通又返回,看到熊某丙在车里打电话报警,说要等警察来处理。其打电话给熊某丙父亲,让他劝劝熊某丙,熊某丙坚决让其下车。其刚下车,熊某丙就将车开走了。其买了读卡器,在网吧查看了行车记录仪中的资料,其听到熊某丙给一个男的打电话,还让这个男的把地址发给她,她过去找他。其听到后,就确定熊某丙有外遇,之前其只是怀疑。其打电话给熊某丙,问她和这个男的事情,熊某丙说其没有证据,其将行车记录仪的事情给她讲了,后其要求熊某丙回家处理离婚的事情,熊某丙说不回家。下午14时许,其再次打电话给熊某丙,让一起收拾东西,把多余的东西卖掉后回老家离婚。熊某丙说不愿意回来,怕其扣留汽车,其说不会扣留,熊某丙还是不愿意回。其觉得自己为了她付出很多,却遭受这样的对待,用白纸写下了对熊某丙的不满,还表达了对双方父母的歉意。其已经打定主意,能过就一起过,不能过就一起死。写完就将纸和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夹在笔记本,放在家里客厅的桌子上。后熊某丙带着女儿回到家中,其二人在客厅谈离婚的事情。其内心不想离婚,熊某丙坚持要离,其二人吵了起来。熊某丙边吵边去卧室收拾东西,其看她进了房间,便去厨房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右侧裤子口袋。走进卧室,其正面抱住熊某丙,和她说“我们两个这么多年的感情了,不要这么搞,搞得我一无所有”,熊某丙说,“那我又怎样,我还不是浪费了这么多青春在你这里。”其生气了,直接拿出刀,右手持刀刀口朝下向她的背部刺了一刀。刺完之后,其拔刀,看到她背上有血喷出来,其害怕了,把刀交给她,让她也捅其一刀。熊某丙右手接刀,刀口朝下,往其胸口部位刺了几下,边刺还边说“要死一起死”。其被刺痛了,就上去抢刀,抢的过程中其二人都摔倒在地,其的脖子被刀刺伤。熊某丙抢不过其,刀被其抢走,其右手持刀刀口朝下,刺向熊某丙的左侧颈部。其非常愤怒,边刺嘴里还说“要死一起死”。其刺完后,将刀扔在床边的地上,熊某丙摸着伤口说疼,整个人没有力气,躺在地上喘气。其感觉事情严重了,抱着熊某丙的身体说“闹成这样,你满意了吗?”熊某丙留着眼泪什么也没说,此时,其女儿走进房间,看到这个情况直接吓哭了。其让其女儿出去后,往自己胸口刺了几刀。其拿起手机给陈某打了电话“你过二十多分钟后给警察打电话报警”。其侧面抱着躺在地上的熊某丙,看到她已经没什么力气,其从地上爬起来,走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走回卧室后,用菜刀抹了一下自己的脖子。抹完后,其将刀扔在床边的地上,躺倒在地,侧面抱住熊某丙,慢慢等死。后来医生来到家中,其还让医生不要救其。案发时,其身着黑色T恤、黑色裤子、白色鞋子;熊某丙身着红色裤子、黑色衣服、白色鞋子。其称其和熊某丙经常小打小闹,2019年6月二人因为打架,去科教园派出所做过笔录。水果刀是单刃刀,刀把是带点黄色的塑料,刀刃长7、8厘米。菜刀是单刃刀,刀身是不锈钢。其辨认出刺熊某丙的水果刀和其用来抹脖子的菜刀。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给他人打电话让二十分钟之后报警,随后持菜刀自杀,其并无将自己的犯罪行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主观心态,客观上也并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徐某某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面对家庭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反而多次诉诸暴力手段,甚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对其量刑时,可予从宽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