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师傅把一摞材料递进窗口,工作人员翻了两页,推了回来。“你是1988年才转正的,前面那六年临时工不算。”他没争辩,回家把箱子底全倒出来,蹲在地上翻出一张1982年的招工表,上面写着“经县劳动局批准招收临时工”,底下红戳清清楚楚。
这张纸,决定了他六年工龄能不能接上。
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规定得很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键词是“按照有关规定招用”。什么是“有关规定”?原劳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写明: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简言之,临时工分两种。一种叫“计划内临时工”——经劳动部门审批、有备案手续的。一种叫“计划外临时工”——单位自己招的,没有走劳动部门审批程序。只有前者,工龄才有机会接上。
广东的王某某1986年签了聘用合同,1992年经劳动部门审批转为合同制工人。他要求把1986年到参保缴费前的工作经历认定为连续工龄,人社部门拒绝了。理由是:他入职时并非“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没有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和招录程序。王某某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结果。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
判定标准不在你干了什么活,在你进来的时候,有没有走那个程序。
再看江苏魏某的案子。1976年3月到1987年11月,他在同一家单位做临时工,2018年办退休时人社局只认了1987年12月转正后的工龄。他跑了档案局,调出1992年经县农业局确认的工龄津贴审批名册,人社局不采纳。2022年起诉,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和再审都没支持。
最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社局重新调取档案,找到1994年的工资改革套改名册,证实他1976年3月参加工作。2024年11月,人社局变更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3月,补发退休金差额8.6万余元,月养老金从2504.4元调至4015.1元。
魏某从起诉到最终解决,用了两年多。詹师傅从交材料到工龄认定下来,二十天。差别在材料。
詹师傅准备的东西是这样的:
最上面,招工备案表。劳动局盖了红章的,写着“经县劳动局批准招收临时工”。这是“同时成立”的铁证——按规定招用,有备案,两条都占了。
第二层,工资条。1983年到1987年,五张,蓝墨水印的,每月三十一块五。这东西单独定不了工龄,但能把招工表上的时间坐实。有些地方连续多年的工资条可作辅助认定,具体年限各地口径不同。
第三层,转正审批表。1988年的,写着“同意转为正式职工”,劳动局又盖了一个章。这张表证明转正时间,也反推出临时工阶段的截止点。
第四层,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詹师傅去复核那天,前面排着的大姐卡在了这儿——档案写“王秀兰”,身份证是“王秀蓝”,一字之差,窗口让她先回派出所开证明。
第五层,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没这张纸,复核窗口不接件。口头说“不认”不算,得让人家把“不认”两个字落在纸上,盖了章。
五样材料按这个顺序排好,复核窗口的人从头翻到尾,说了句“材料挺全”。
招工备案表要是真找不着,还有路可走。先去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查招工审批文件,再去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查招工备案底册,还可以去档案馆查历史招工记录。同时,把工资条、转正表、劳动合同这些手头有的先交上去,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人社部门会去档案里调取。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环节:补缴。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后的临时工期间,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缴费年限。以山东为例,鲁劳社函〔2006〕121号规定,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转招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规定补缴。补缴基数为本人首次缴费的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同时加收利息。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
每个地方的执行细则不一样,先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问清楚当地口径,再动手准备材料。
詹师傅把五样材料复印了两套,一套交上去,一套自己留着。他的逻辑很直接:哪张是命根子,哪张是帮手,哪张缺了能补,哪张缺了门都进不去。
招工备案表是命根子。工资条和转正表是帮手。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和不予认定通知是通行证。五样凑齐了,一次交,比跑五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