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酒时全程录像,两天内分两次买了6瓶某品牌白酒,共花了16080元。随后投诉、鉴定、起诉,索赔十倍赔偿160800元,加上退款,诉讼请求合计176880元。
一审法院判了:退还4瓶酒款10720元,再赔十倍107200元。
二审法院却改判:退款维持,十倍赔偿全部撤销,一分不支持。
最后算诉讼费,这位消费者还倒贴了 4219.27元的诉讼费
这个案子,值得所有想靠“买假索赔”赚钱的人认真看一看。
事情经过
2024年4月26日,刘某到某商贸公司买了2瓶某品牌白酒,花了5360元。
两天后的4月28日,他又去同一家公司买了4瓶,花了10720元。
两次合计:6瓶,16080元。
买酒过程中,刘某安排了全程录像、拍照、标注。之后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委托酒厂鉴定。2024年7月22日,酒厂出具鉴定结果:送检的4瓶白酒中,喷码、防伪标识、标签、帽套等与酒厂产品防伪特征不符,不是酒厂生产(包装)的。
也就是说,6瓶里有4瓶被认定为假酒。另外2瓶没有鉴定结果。
刘某起诉,要求:
退还购酒款16080元;
支付十倍赔偿160800元。
合计索赔 176880元。
一审为什么支持了10万赔偿?
一审法院的思路很直接:
第一,有鉴定报告证明,其中4瓶不是酒厂生产的,属于假冒产品。
第二,商家没有提供进货记录,证明不了涉案白酒的质量和来源。作为酒类销售者,连进货凭证都拿不出来,法院认为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是消费者。
第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所以一审判决:
退还4瓶酒款 10720元;
支付十倍赔偿 107200元;
另外2瓶没有鉴定结果,不支持退款和赔偿。
一审的核心逻辑就是:买到假酒 + 商家举证不能 + 购买者是消费者 = 十倍赔偿。
二审为什么把十倍赔偿全部撤销?
二审没有推翻“商家卖假酒”这个事实,但它把审查重点换了一个角度:你到底是消费者,还是职业索赔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关键不是“有没有付钱”,而是“为什么买”。
二审补充查明了几个重要情况:
刘某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高档白酒;
购买过程中安排录音录像、拍照标注;
买完后很快进行鉴定、举报、起诉索赔;
他和另案中的刘某甲是同村村民,而刘某甲多次以相同事由主张十倍赔偿;
刘某本人在其他案件中,也以购买到假酒为由主张过十倍赔偿。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刘某购买案涉白酒,不是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求,而是有明显牟利目的,已经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因此,二审认定:刘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而《食品安全法》里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是“消费者”。不是消费者,十倍赔偿就没有适用前提。
所以,二审撤销了107200元赔偿。
为什么退款还是维持了?
这里要注意一个关键区别:“退一”和“赔十”是两回事。
二审虽然不支持十倍赔偿,但仍然认为:
商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商家自认涉案酒是从“陌生人”处收购;
涉案白酒经鉴定并非酒厂生产,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刘某购买白酒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所以,退款10720元仍然成立,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第一项。
简单说:
退货款:合同责任、返还责任;
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门槛更高,尤其对“消费者”身份有要求。
十倍赔偿没拿到,诉讼费倒贴了
判决书显示,两审诉讼费并不是全部由商家承担。按照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分担结果,刘某最终净承担诉讼费 4219.27元。
也就是说,他主张的十倍赔偿一分没获支持,退款虽然保住了一部分,但诉讼费却要自己承担一大块。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时间成本还没算进去。如果再算上另外2瓶未获退款的酒,实际现金支出更高。
这个结果说明,职业索赔并不是稳赚不赔。法院一旦认定购买行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具有牟利目的,十倍赔偿可能落空,诉讼成本反而要自己扛。
这个案子给普通消费者的三个提醒
1. 买到假货,不一定就能“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领域的十倍赔偿,有严格条件: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营者明知;
主张者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不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等例外情形。
商品是假的,只是第一步。主体身份不对,十倍赔偿照样可能落空。
2. “消费者”身份,法院会综合判断
法院不只看你付没付钱,还会看:
买了多少;
买了多少次;
买来做什么;
有没有全程录像;
是不是买完就鉴定、举报、起诉;
有没有多次类似索赔记录。
如果购买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带有牟利目的,就可能不被认定为消费者。
3. 商家卖假酒,仍然要承担后果
这个案子里,商家虽然没赔十倍,但仍然要退还货款10720元,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查处。
所以商家不要以为“对方是职业打假人”就万事大吉。进货查验、保留凭证、查验产品来源,仍然是法定义务。
案例内容来源(2025)新01民终6552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