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新规:除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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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政府出台《四川省气象信息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同时,四川省推动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传播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内容和结论。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禁止传播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防范和抵制含有不实、夸大天气现象或者不当评述气象灾害等不良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气象谣言。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非法气象信息网络传播联合监管机制,协同开展监测、分析研判、信息共享和应对处置。

在气象信息服务方面,从事专业专项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支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气象信息服务,以特定行业、领域用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禁止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区域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办法对农业、交通、能源、生态文旅、韧性城市、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国防建设、突发事件、低空经济、商业航天、智能网联汽车、金融等领域的气象信息服务协同和应用作出规定。本省推动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共气象数据开放目录和可授权运营目录,组织开展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培育气象数据应用场景,推动气象数据安全、有序流通利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流通场所或者平台获取气象数据,利用气象数据在相关行业、领域开展创新应用。

办法称,四川和重庆将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气象信息服务合作,共同加强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共建共育,推进政务服务川渝通办、备案互认;推进跨区域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与协同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重大活动气象信息服务保障;实现毗邻地区、流域区域气象灾害联防联控;推动执法联动,违法线索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以及其他推动气象信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合作事项。

记者 李霞 责任编辑 罗皓 编辑 王奕然 审核 曹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