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街坊朋友们注意啦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明日(9月20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图片来源_中央人民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上下滑动查看《决定》全文
《决定》共20条
小编给大家提炼了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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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 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 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
● 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 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除了全国的公积金的调整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此前(8月21日)已经施行
还不了解最新提取情形的朋友
可以接着往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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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_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月21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面来和小编一起
了解具体的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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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职工在本市内拥有自住住房,且该住房已列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或城市危旧房更新项目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以下由个人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
(一)城市危旧房更新改造费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二)房屋增加面积部分需交纳的改造成本费用;
(三)经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的其他个人分摊实际支出费用。
每套住房累计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住房更新改造个人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且不得超过申请时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相关文章:珠海公积金新增城市更新改造提取,办理指南→
缴存职工在本市内拥有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该住房初始登记日期已满8年(含)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每套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建筑面积,且不得超过申请时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相关文章:珠海公积金新增自主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申请办理城市更新改造提取或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缴存职工只能选择“城市更新改造提取”或“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中的一种提取原因,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且每名缴存职工仅限办理一次。
(二)缴存职工应满足近12个月无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
(三)申请办理上述提取业务关联的住房须不存在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申请材料、办理渠道及具体操作细则由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业务指南予以明确。
(二)允许缴存职工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申请人须同时提交申请,并选择同一提取原因一次性办理,不得分人分次申请,亦不得事后追溯补办。所有提取申请人均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缴存职工须签署《装修真实性承诺书》,承诺装修行为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知晓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取资金拨付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装修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经查实存在虚假情形的,将依法追回提取款项,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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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