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全面实行防火期,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火期
全市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
二、防火戒严区
全市范围内各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区、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区、森林公园(北山生态公园、人民公园、滨河公园、鱼儿湾公园)、自然保护区,红山林场、二卜洞山、南山义务植树基地、北山、薛刚山、大准铁路(丹洲营)等国有林场及所有林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三、工作要求与禁火措施
一是严禁旅游野外用火。在禁火期间,严禁旅游车辆和游客进入防火戒严区游玩、野炊;严禁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烧荒烧茬、点火取暖、上坟烧纸、吸烟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二是聚焦重点人群管控。加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标语、公众号、微信、村村通大喇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深入普及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知识和火灾典型案例,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防火规定,积极举报违规用火行为,提升群众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全力筑牢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民防线。
四是加强火种火源排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区域绿化区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实行封山防火,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检查、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警示牌。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切实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
五是加强火情处置工作。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双线指挥制,严格落实现场指挥长负责制。针对特殊群体,应严禁组织动员老弱病残孕及未成年人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作业。上述群体因生理机能限制易引发次生灾害,须落实专人监护并优先转移避险。
六是加强高火险区监管。批准进入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接受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进入高火险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必须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七是严肃追责从重处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以及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对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赔偿森林草原损失并承担扑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丰镇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9月10日
来源:丰镇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