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举报公司没缴社保,后来收到法院传票,公司要他返还9000元社保个人部分。他没回避,开庭时拿出银行流水、个税APP记录和工资条,说公司离职前还欠他5000元工资,两笔都是钱,应该先互抵。最后算下来,9000减5000,他只还4000。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举报社保是员工占理,怎么还会被公司反告?其实这事拆开看并不复杂。养老、医疗、失业这几项,本来就是单位加个人一起出,工伤和生育主要由单位出。员工个人该出的那一块,公司按《社会保险法》第60条从工资里代扣代缴;如果公司后来全额补缴,或者离职后继续替员工交了个人部分,在能证明是“代付个人应担部分”的前提下,可以向员工要回这笔钱。
问题出在“只还4000”这一步。公司追9000,不意味着员工一定净掏9000。员工手里的5000欠薪如果已经通过仲裁、法院裁判或者双方对账确认,属于到期金钱债务,可以在公司追偿案里提出抵销。喀什中院处理过类似思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代员工交的个人部分,计算欠薪时予以扣除;但员工离职后公司还继续交的社保,不算普通工资争议,通常要走社保征收机构退费或行政处理。也就是说,抵不抵、抵多少,要看欠薪金额有没有固定、社保代付时段是不是在职、补缴明细能不能拆开。
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公司补缴时除了本金,往往还有滞纳金。按《社会保险法》第86条,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从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人社部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2026年西藏税务通告也写到,企业职工养老、医保等滞纳金自征期结束次月起按日万分之五,全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成都青羊法院2025年判过一起中医诊所案,员工入职时申请不缴社保,后来补缴,公司要求员工赔滞纳金,法院驳回,理由是参保和足额缴费是单位法定义务,不因员工承诺转移。邳州法院类似案件里,公司追偿个人部分获支持,滞纳金自担。
所以员工被诉后别只盯“9000我不出”。先看三张表:社保机构出的补缴通知单,分清单位部分、个人部分、滞纳金;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和工资条,看个人社保有没有每月代扣;个税APP收入明细,和合同、考勤对照,确认欠薪月份和金额。若工资条已经扣了个人社保但公司没向社保缴纳,公司再要一次个人部分就站不住。攀枝花一起仲裁里,公司代扣个人社保4800却没代缴,最终裁决返还该笔代扣款并结合欠薪处理。这类材料比口头争论有用。
欠薪金额没确认的时候,别直接在公司追偿案里拍板“抵5000”。更稳的做法是先去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把欠薪、加班费、经济补偿分开列。仲裁拿到文书后,公司再诉社保个人部分,员工把仲裁结果、支付记录、对账函一并交过去,主张已确定的金钱债务抵销。公司如果只拿一张自制核算表说欠薪已扣,员工不认,就要求公司出示工资审批、银行回单、个税申报记录。
公司这边也有两本账要算清。未缴社保被举报后,补缴本金跑不掉,滞纳金自己扛;如果以前跟员工签过“自愿不缴”“发社保补贴代替”,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已发补贴是否返还、个人本金是否追偿,要按实际发放和补缴明细处理。员工真在职时公司没代扣个人部分,离职后一次性补缴再起诉要全额,法院会看公司有没有尽到代扣、告知、按月申报的义务。前面提到的叶某案,公司长期全缴且工资表经领导审批,法院结合管理责任判定公司不能简单把个人部分再全额要回。反过来,公司留了每月代扣凭证、补缴分割单,追偿个人部分更有底。
举报社保之后的实际路径一般是:先向社保征收或税务部门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个税记录,要求责令补缴;欠薪单独走监察或仲裁;公司若反向起诉要个人部分,再提交补缴明细和欠薪文书做抵销抗辩。别失联,也别在微信里写“社保我不承担”这类空话,直接写“对9000中个人应承担部分无异议,但公司欠薪5000已仲裁确认,主张抵销,剩余按法院核算支付”。
把账摊开之后,很多所谓“反被起诉”就不会变成恐慌。公司证明自己代付了哪几个月的个人部分,员工证明公司欠哪几个月的工资、哪几个月已经扣过个人社保但没缴。两边金额一碰,9000减5000剩4000,或者再剔除已扣未缴、滞纳金、单位错算部分,数字会自己下来。法律文书要的不是谁更委屈,是谁能把每一笔缴费、每一笔发薪、每一次代扣证明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