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一项FCC在7月份已经通过并公开全文的规则,进入《联邦公报》刊载程序,又引起了这么大的关注。看来这段时间市场对FCC相关消息确实相当敏感。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6-18535.pdf
首先说清楚,这个规则不是新东西,FCC 7月22号通过、23号已经发布过了,现在只是进入联邦公报刊载和生效准备阶段。包括组件限制在内的主要条款,将在正式刊载30天后生效,部分电商平台义务另有过渡期。
其次,这份文件也没有针对中国光模块设立新的普遍性禁令,或者直接把一批中国光模块厂商加入覆盖清单。所谓“光模块”禁令目前还只是之前路透社报道的传言。
第三,今天刊登的这个“组件”规则,是对通信设备进入美国市场的一般规则做出的修改,主要就是加强了对通信设备内部关键零部件的国家安全审查,进一步明确: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即使整机生产商没有被FCC列名,只要里面用了被列名企业生产的关键电子部件,整机也可能无法获得进入美国市场所需要的授权。
在很多人眼里,FCC主要管无线频谱,但它不只管这个。很多电子设备即使不使用无线通信,只要内部电路可能产生射频干扰,也可能落入FCC的管理范围。所以,一款设备通过网线或者光纤传输数据,不意味着它就和FCC没有关系。大家平时说的“FCC认证”,也不只是手机、路由器这些无线产品才需要考虑。
这些电子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大体上要先证明自己符合FCC的技术要求。不同产品走的程序不一样。有些需要正式申请认证,拿到一个可以公开查询的FCC ID;有些只需要企业自己完成测试、保存资料并承担责任;还有一些产品可以豁免部分程序。所以,没有FCC ID,并不等于不受FCC管理,只是走的合规路径可能不一样。
这套制度原本主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比如设备会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但随着中美科技竞争加剧,以及FCC自告奋勇要在国家安全上挑大梁,国家安全因素也成了FCC的重要考量。这也就有了后来FCC的 Covered List,也就是“覆盖清单”。这是张国家安全风险名单,里面列的是美国政府认为可能带来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风险的通信设备和服务。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的部分设备就在其中。
但一家公司名字出现在Covered List上,并不等于这家公司所有产品、所有业务都被美国全面禁止。 到底限制什么,还要看清单具体列了哪些设备、服务和用途。
2021年以后。美国国会通过《安全设备法》,要求FCC把这张国家安全名单和设备进入美国市场所需要的授权直接挂起钩来。FCC随后在2022年出台规则:如果一款设备落入Covered List的禁止范围,就不能再获得新的FCC设备授权。
这一步很关键。以前一些限制主要围绕政府资金和特定采购展开,现在则直接碰到了产品进入普通商业市场的门槛。如果一款产品依法必须拿到FCC授权才能进口和销售,但FCC又因为国家安全原因不给它授权,那么它实际上就很难正常进入美国市场。
那如果被限制的不是整台设备,而只是设备里面的某个关键部件,怎么办?比如一家中国企业不能直接把某类通信设备卖到美国,但它把负责数据处理、控制或者通信功能的关键部件卖给另一家公司,再由后者组装成整机、贴上自己的品牌出售。这样是不是就绕开了限制?
FCC越来越认为,不能只看最后是谁组装、谁贴牌,还要看设备里面真正承担关键功能的硬件是谁生产的。如果国家安全风险来自底层硬件,那么换一个品牌、换一家企业装进机器里,这个风险还是在那里,还是需要解决。
2025年,FCC的规则已经处理过含有受限制模块化发射器的设备。今年的新规则又往前走了一步,把这种思路扩大到更多承担逻辑功能的硬件组件。现在的思路是:如果某个关键硬件由Covered List上的企业生产,而且假如这家企业自己把它做成整机,这台设备本来就不能获得FCC授权,那么把这个部件装进另一家公司的产品里,也不能借此绕过限制。
这也意味着,受到影响的可能不只是Covered List上的中国企业。假如一家美国、日本或者欧洲设备商使用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组件,最后受影响的可能是这家外国企业自己的整机——它也可能因为里面用了受限制的关键组件,而无法取得FCC授权。
企业同样需要关心存量产品。这次新增的逻辑硬件组件禁令向前适用,不会使此前取得的设备授权自动失效。已获授权的设备可以继续依据有效授权进口、销售和使用。生效时已经在审的申请也有过渡安排,不过,如果之后修改申请,增加、替换或改变相关逻辑硬件组件,就可能需要按新规则处理。
这份文件还涉及设备修改、重新认证、线上销售及“关键基础设施”定义等事项。例如,被列名企业作为申请人修改设备时,不能继续沿用简化变更程序;相关电商平台也将分阶段承担展示和核验FCC ID的义务。
那光模块到底会不会受影响?答案是:有可能,但不能因为是中国光模块,就直接说会被这项规则限制。关键还是看企业、产品和所使用的组件是否落入Covered List及新规则的适用范围。
这里其实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光模块厂商自己没有上Covered List,但用了清单企业生产的受限制逻辑组件。如果这些组件符合新规则规定的条件,而且最终的光模块或其他设备本身又需要FCC授权,那么这家光模块厂商自己的产品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新规则看的不只是整机是谁生产的,还会往里穿透看关键组件来自哪个供应商。
第二种,是未来某家中国光模块企业自己被列入Covered List。这时影响多大,要看清单具体限制它的哪些产品和用途。如果相关光模块被纳入禁止授权的范围,需要FCC授权的新产品就可能无法取得授权。但这不意味着这家公司所有产品、所有组件都会自动被禁。
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FCC自己不能决定把哪家中国光模块企业放进Covered List。
FCC这次在决定第36段专门解释了这一点。要把一家新企业或者一类新设备加入Covered List,首先需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作出相应的国家安全认定。FCC有了这个法定依据之后,才能把相关设备或服务加入清单,再按照自己的设备授权规则实施限制。到了那一步,这次新增加的组件规则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