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起,广东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会影响哪些工资?

问AI · 最低工资上浮如何间接带动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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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2680,深2700,珠禅莞中2300,其他2040,病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受影响

 

一、最低工资标准(2026.9.1起)

2026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其官网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号:粤府函〔2026〕188号)的文件,通知从2026年9月1日起,对广东省的“最低工资”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一类地区:

(1)月最低工资标准:2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5.4元/小时,适用地区:广州

(2)月最低工资标准:27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5.4元/小时,适用地区:深圳

2.二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1.9元/小时,适用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3.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204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0.2元/小时,适用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最低工资”的调整,可能影响哪些“工资”?

(一)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基本工资,按原劳动部的定义,是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所以,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其实是同一个概念。

而在司法实务中,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其实还对应一个概念——“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因此,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其实指的是同一个意思。

 

以广东地区为例,当地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最低工资

 

(二)病假医疗期工资

1.广东:

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且≥最低工资80%

分析:广东地区的病假工资,默认高于“最低工资80%”,同时允许合同约定更高标准——劳动合同中“病假工资标准”的约定很重要。

 

法规原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深圳: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且≥最低工资×80%

分析:深圳虽然属于广东,但因为是特区,允许例外,当地的病假工资默认“不得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显然,就算双方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也不能按“最低工资的80%”发病假工资,而是应该按“最低工资的60%”发病假工资,比广东省的标准高了不少。

当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是当地底线,如果双方合同约定了更高标准的,这类约定依然有效——劳动合同中“病假工资标准”的约定很重要。

 

法规原文: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修正)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1.广东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条,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由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

所以,最低工资上浮,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下限也要上浮。

 

2.深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的做法与广东省的保持一致,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且≥最低工资。

 

(四)停工停产生活费:

(1)第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也即,原工资标准);

(2)第二个月起:下限≥最低工资80%。

 

法规原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修正)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五)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试用期的工资要满足“双重下限”的要求:

(1)下限之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2)下限之二:≥最低工资

 

(六)员工过错导致公司损失要扣工资赔偿的,工资扣减后月余额

广东地区规定,劳动者存在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扣掉全部工资,而是应当确保“扣除赔偿款后的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也即:

员工过错要扣工资赔偿的,兜底下限≥最低工资

 

法规原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修正)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计件工资提成工资

以深圳地区为例,工资为“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按正常工作时间折算后,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下限≥最低工资

 

法规原文: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修正)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八)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

年休假工资,是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如前所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所以最低工资的上浮,也可能间接影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未休年休假工资:间接锚定≥最低工资

 

法规原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但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无法确定,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且该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否则,以全部包月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三、以往最低工资标准(注:限于篇幅,仅选取2018.7.1-2026.8.31)

(一)2025年3月1日-2026年8月31日

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粤府函〔2025〕23号

实施日期:2025年3月1日起

相关金额、地区:

1.一类地区:

(1)月最低工资标准:25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3.7元/小时,适用地区:广州

(2)月最低工资标准:2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3.7元/小时,适用地区:深圳

2.二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9.8元/小时,适用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3.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8.3元/小时,适用地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

4.四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7.4元/小时,适用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2021年12月1日-2025年2月28日

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粤府函〔2021〕345号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日起

相关金额、地区:

1.一类地区:

(1)月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2.2元/小时,适用地区:广州

(2)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2.2元/小时,适用地区:深圳

2.二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8.1元/小时,适用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3.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7元/小时,适用地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

4.四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6.1元/小时,适用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三)2018年7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粤府函〔2018〕187号

实施日期:2018年7月1日起

相关金额、地区:

1.一类地区:

(1)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0.3元/小时,适用地区:广州

(2)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20.3元/小时,适用地区:深圳

2.二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6.4元/小时,适用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3.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5.3元/小时,适用地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4.四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4元/小时,适用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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