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邹文明被公诉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8月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邹文明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邹文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邹文明利用担任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江西省水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6年2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邹文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6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邹文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邹文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由他人支付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兼职取酬;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收购、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邹文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邹文明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作者:谢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