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与臭氧层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污染燃料无序燃烧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未备案经营等行为,会造成区域空气质量恶化,引发大气环境问题。当前,部分企业污染防治主体意识不强、环保法治意识淡薄,两类违法行为叠加发生,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精选2起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通过阐释案例的典型警示意义,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
01
望城区某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介绍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平台涉长沙市事项清单关于某公司环保相关问题,2026年1月2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使用了石油焦作为燃料,未及时向园区和环保部门报备。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25〕8号),该公司所在的位置属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件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8,800元。
02
长沙县某公司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制度案
案情介绍
根据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函,2026年5月27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长沙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维修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内有消耗臭氧层物质,查明该公司未按照实际经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6项的适用条件。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6项的适用条件,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执法人员提醒
▶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属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在禁燃区内选址建设时,必须优先考虑清洁能源。已建成的企业,需密切关注禁燃区划定通告和管理要求,检查现有燃料设施是否使用高污染燃料,主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燃煤废气污染。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开展合规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来源:长沙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