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恩克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出租车驾驶人宝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恩克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道路边临时停靠。车内乘车人娜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直接打开车门,导致后方同向行驶的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避让不及,与出租车车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经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后作出事故认定:乘车人娜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贸然开启车门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谢某无责任。
停车开门动作虽简单,但潜藏极大安全风险。驾乘人员开车门前,务必仔细查看后视镜以及车辆侧后方路况,确认周边环境安全后再开门下车,坚决防范“开门杀”事故。非机动车骑行人员途经路边停放机动车时,应当减速通行,与停放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横向距离,警惕车门突然开启。
- 方法一:荷式开门法
荷式开门法就是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启车门。交警介绍,如果选择远离车门的手开门,那上半身就会发生一个自然的转身,这时候视线是面对后方来车的方向,可以更有效地看到后方来车情况。
- 方法二:两段式开门法
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这样能有效预警后方来车,为安全开门争取反应时间。
而对于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途经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与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避免紧贴车身通过。尤其在经过开启双闪或有乘客上下车迹象的车辆时,应提前减速,谨防车门突然开启,主动规避“开门杀”风险。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如果乘车人发生了“开门杀”,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和乘客各占50%责任,保险公司据此抗辩只承担驾驶人那50%责任的赔偿合理吗?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乘客“开门杀”撞人
被害人索赔42万余元
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下车开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
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女士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驾乘人员是一个整体
保险应全部理赔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董某对于车辆行驶以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控制权,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电动自行车主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陆叶青表示,无论驾驶人及乘客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机动车一方这一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受驾驶员及乘客内部责任分配的影响。
在保险公司先期垫付7万余元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今天(6日)发布,明确“开门杀”事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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