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文社8月25日报道,泰国最高法院安排首次听证,审理44名前进党前议员签署修改刑法第112条、严重违反道德一案,该案已定于9月22日再次听证。
8月25日,在拉差丹嫩路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案件编号为1/2569的案件进行首次证人听证。该案由国家反贪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对44名前进党前议员严重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裁决。
此前,最高法院已于8月4日安排证据检查。今天是对申诉方证人的四次听证中的第一次,共有9名证人需出庭作证。
被申诉方证人共60名,首次听证定于2026年11月3日,最后一次定于2027年5月18日,之后将安排宣判。
今天出庭的申诉方证人是国家反贪委员会政治部门与宪法机构腐败调查办公室高级调查员裕塔蓬,他作为第一名证人作证。
裕塔蓬作证称,他是选举委员会移送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人。该案调查了9名未签署的前进党前议员。在未来前进党解散并改为前进党后,有青年团体呼吁修改第112条,后来部分人开始因第112条被起诉,前进党因此开会讨论如何处理这一议题。
但证人不知道这44名被申诉人是否全部参加了会议。当修改法律的提案提交议会后,议会退回文件,指出修改第112条的草案可能违宪。但前进党第二次提交文件,确认修改第112条不违反宪法第6条。在签署修改第112条的议员中,共有53名议员,44人签署,9人未签署。
裕塔蓬进一步作证说,过去第112条曾在1976年修改过一次,以保护王室机构,使其与当时情况相符。宪法法院已裁定前进党修改第112条的提议与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制度相抵触,因此下令解散前进党。
裕塔蓬在回答被申诉人关于国家反贪委员会阶段听证的提问时表示,听证的证人中没有发现与被申诉人44人存在冲突,但他没有就此询问被申诉人。听证是为了了解意图,因为不当行为的性质是签署,所以询问了未签署的议员。而他未选择询问学者,因为学者的意见可能无休止地矛盾。
裕塔蓬进一步作证说,提交法律草案的程序独立于议会的审查程序。本案的关键在于提交法律的原理和理由,当时尚未提交宪法法院裁定。
他认为指控的主要依据包括民主和国王两部分。提议将第112条从国家安全部分分离出来,并规定善意评论可以免责,他认为这为不当行为提供了机会,因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会对国家主要支柱造成损害。
过去从未有过修改第112条以豁免处罚的情况。他承认被申诉人44人研究过多个外国的王室机构法律草案,并引用了国家独立调查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他知道该委员会是在社会冲突之后成立的,也承认当时存在滥用第112条提起诉讼的情况,直到该委员会提议修改第112条。
但他认为当时的背景和现在不同。当被申诉人提议修改时,引用了青年集会以及过去事件的理由,所以现在背景已经不同。关于本案中涉及被申诉人群体参加集会并保释第112条嫌犯的指控,他得到的证据来自宪法法院解散政党的裁决,但他承认不清楚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为宪法法院没有提供信息。
裕塔蓬在回答被申诉人的交叉询问时表示,关于过去曾修改过涉及王室机构的条款、豁免处罚和豁免罪责的问题,1935年的第104条与现在的第112条不同,因为当时是有关侮辱但不涉及恶意。他认为议会可以修改法律,但必须是一般法律。他承认过去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提出法律议案就是违法。
他还回答了第三名被申诉人的问题,承认没有引用有利于被申诉人的最高法院判决来形成意见提交给最高法院,尽管国家反贪委员会法律规定必须同时听证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他表示,他知道前进党这次提交修改法律议案并非一致通过。第三名被申诉人认为不同意修改第112条,但签署是因为这是党的决议,并认为提交法律修改是议会的正常程序。他还承认没有证据表明被申诉人参与保释,但他主要着眼于签署提议修改法律的行为。
在指控阶段,证人以支持犯罪行为为由指控44名被申诉人,但在向最高法院提交请求时,措辞增加为支持和同意废除第112条。根据文件,没有发现被申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该事宜作为政党政策的记录。
在询问9名未签署的议员时,得知他们受到压力,被阻止担任党内职务和委员会职位,被禁止在下一届选举中竞选下议院议员,并被限制访问党的LINE群组。
申诉人申请修改诉状,因为打印的文字与事实有出入,被申诉人没有反对,法院随后安排下一次申诉方证人听证于2026年9月22日9时30分。
听证结束后,被申诉人授权律师尼提接受采访说,今天听证了一名证人,总体过程是国家反贪委员会在向法院提交案件前进行了调查并得出了结论。
他提到国家反贪委员会的证据收集问题,被申诉人方面对证据收集和听证过程提出争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
下次申诉方证人听证预计将是另一位参与本案听证的国家反贪委员会官员,与裕塔蓬相同。
当被问及今天的听证是否让情况更清晰时,尼提说,听证后被申诉人提出争议,认为听证程序可能不符合法律,在证据收集、仅听取定罪证据以及案情总结方面可能无法获得公正。
当被问及44名议员的行为各不相同但案件被合并处理,这是否是辩护点时,尼提说,他还不愿在此问题上明确表态,但他们坚持原则,即道德指控必须逐一审视个人的行为,不能将一个被申诉人的行为与另一个混为一谈。
(编译:李程;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