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罪犯患病就可以保外就医?NO!

问AI · 陈某患尿毒症屡犯案,监外执行因何未获准?

【来源:福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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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误以为:罪犯患病=保外就医。只要身患《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里的严重疾病就铁定可以保外就医,不用在监狱服刑。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今天检察官带你了解司法机关如何守住“救命不纵罪”的法治底线!

案例警示

2017年,陈某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患尿毒症被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久,陈某不思悔改又犯诈骗罪,于2018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不到半年,陈某仍不收手,成为团伙诈骗犯罪中的主犯,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2024年3月,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陈某再次以患尿毒症为由,向安溪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安溪县检察院收到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经审查认为陈某病情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但检察官调查发现,陈某从2017年至2022年五年间,三次犯同种罪行,系累犯,且第三次罪责更重,如果适用保外就医,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据此,县检察院建议法院对陈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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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但不是所有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都能暂予监外执行。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罪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严重疾病,还必须是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才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因此,检察官郑重提示,法律讲温度,但更重要的是体现硬度,凡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法律决不会允许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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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在判决生效后7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2.《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久治不愈”是指所有范围内疾病均应有规范治疗过程,仍然不能治愈或好转者,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医学条件。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明确规定需经规范治疗的情形外,“久治不愈”是指经门诊治疗和/或住院治疗并经临床评估后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情形。在诊断过程中,经评估确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即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来源:安溪县检察院

转载:福建检察新媒体

审核:贺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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