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律师团队·
当第一次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或者被传唤时,我们难免会惶恐不安,一紧张,很容易词不达意,或者不自觉地说出一些推断性、主观性的话。比如:“我当时也觉得产品有点不合规”“销售承诺保本的事情,领导应该是知道的”“我当时感觉这笔钱有问题”“他一定是故意的”——这些日常交流里听起来并不十分严谨、甚至像是随口一说的表述,一旦被固定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就可能被用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犯意联络,甚至资金性质、决策权限,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寥寥数语,却可能直接牵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尤其在金融犯罪案件里,书证、电子数据固然承担着还原客观事实的重任,但真正起到“定舵”作用的,往往是言词证据。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办案经验,跟各位老友唠一唠金融刑事案件中的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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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一句话到刑事证据,言词证据受到哪些规则约束?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通过语言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证据。金融刑案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都属于这一范畴。司法会计鉴定、大数据分析结论等材料,也依赖专业人员对检材的理解和判断,同样适用言词证据的审查逻辑。
言词证据要经过陈述人的感知、记忆、理解和表达,再通过询问、讯问或庭审作证进入诉讼,因此天然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也正因如此,法律对其设置了更严格的门槛。
第一,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所有言词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原则上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未能对某个异常事实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就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追诉人。
第二,不轻信口供,更不能只凭口供定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有罪。这实际上要求口供必须放在全案证据体系中评价,而不能脱离资金流水、合同、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单独决定案件事实。
第三,取证方式违法,相关证据可能被排除。刑讯逼供以及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可能依法被排除。实务中的讯问策略、政策教育或带有一定诱导性的提问,不能一概等同于非法取证;是否越界,仍要结合提问方式、强度及其是否实质影响陈述人的意思自由判断。
第四,如实回答的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另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如实回答。对当事人而言,关键是准确理解身份和权利义务。知道的事实如实陈述;没有亲历、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的事项,明确说明真实状态。切勿为了显得“配合”,把推测说成事实,把不确定说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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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刑案中,言词证据为何格外关键?
金融犯罪中大量主观要件需要言词证据参与证明。集资诈骗要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要审查对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认识;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涉及信息的获取、传递和利用;共同犯罪还要判断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犯意联络。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陈述、员工证言以及相关交易资料作出判断。
金融案件言词证据须区分亲历事实与主观推断。金融企业内部通常具有明显的专业分工,销售人员了解客户和募集情况,投资人员掌握项目情况,财务人员熟悉付款流程,风控人员接触部分风险信息,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负责一定层级的经营决策, 每个人掌握的信息范围与风险认知能力并不相同。“我在会议上听到负责人要求销售人员保证本金安全”,与“这种事情负责人肯定知道”,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亲历事实,属于可验证的证言,后者只是推断,并不具有可靠性。《刑诉法解释》规定要审查证言是否来源于证人直接感知,并明确限制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的证明作用。因此,大家在涉及金融案件的言词证据时需要特别审查区分陈述人是在陈述亲历事实,还是在根据职位、经验或者事后了解到的情况作出的推断,及时予以限制与排除。
与此同时,金融案件中的陈述人往往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同案人员可能面临责任区分和从宽处罚,投资人关心损失挽回,离职员工可能与原单位存在纠纷。因此,对这类证言不能只看“有几个人作出了相同陈述”,还应审查其信息来源是否独立、证言形成前是否存在相互交流,以及相关陈述能否得到客观证据支持。数份自身可靠性存在疑问的言词证据,即使表面内容一致,也不能仅凭“相互印证”当然获得较高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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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对言词证据,刑事律师都能做些什么?
言词证据工作不宜等到庭审才开始。越接近第一次正式询问、讯问,越有必要提前厘清事实、程序和表达边界;案件进入程序后,则应尽快系统复盘已经形成的言词证据。
其一,当有明显涉案风险时,应尽早在讯问、询问前开展刑事法律服务。当企业出现核心人员被调查、账户被冻结、合作方被立案、办案机关调取大量业务资料,或者个人已经接到配合调查通知时,应尽早联系律师评估自身法律身份和案件风险。律师一方面需要帮助当事人梳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资金流向和重要时间节点,了解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开展刑事诉程序授课培训,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定权利义务,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如实回答的义务等。
其二,讯问、询问后立马会见,及时还原询问/讯问完整过程。律师会见不能只核对“说了什么”,还要还原“提问—回答—笔录固定”的全过程。需要了解办案人员如何提问、当事人的回答有无遗漏、哪些辩解没有进入笔录,以及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录音录像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取证线索,应及时固定并依法提出相应程序申请。
其三,阅卷时,把言词证据放回客观证据中对应审查。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批判性思维从五个角度逐一检验言词证据的可靠性:从内在一致性核查供述是否前后稳定,从事实印证性核对与书证能否对应,从证人中立性判断有无利害关系,从内容合理性检验是否符合金融业务逻辑,从来源亲历性区分是亲身感知还是传闻猜测。对于关键事实,尤其需要区分“有客观证据印证的陈述”和“只有多人重复陈述但缺乏客观支持的内容”。质证不能只说“前后矛盾、证明力较低”,还应指出矛盾对应哪个待证事实,以及剔除相关言词证据后,控方证明体系是否仍然完整。
其四,庭审中,程序审查与分层发问并重。一方面,聚焦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应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笔录制作是否规范、讯问主体和方式是否合法,对符合排非条件的证据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还应注意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对于推断性、评论性的证人证言依法提出异议与不采信建议;另一方面,要分层设计庭审发问。对于被告人,要引导其呈现具体、有利的事实细节;对于利害关系证人,要通过细节追问暴露陈述矛盾与趋利动机;对于鉴定人及其他专业证人,需结合涉案金融业务的实际运行规则,围绕鉴定程序、检材依据与结论推导过程逐层设问,暴露其认知偏差与鉴定结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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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友们需要知道的几点实务建议
1.日常经营,应当重视真实、完整的决策留痕。
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异常事项处置,应尽可能依照公司制度形成书面材料。客观留痕往往比事后回忆更能反映当时的决策背景和认知范围。产品销售中尤其要确保书面制度与实际话术一致,避免合同写着风险自担,销售端却长期口头承诺保本、回购或固定收益。
2.接受调查时,应准确陈述事实,不要对不确定的问题作推测性回答。
“后来知道”和“当时知道”、“别人告诉我”和“我亲自参加”、“我认为领导应该知道”和“领导亲口告诉我”,在刑事证明中的意义并不相同。配合调查不意味着需要对自己不清楚的事实作出判断,也不意味着应当迎合问题中已经设定的事实前提。接受调查时要守住三条底线:一是只讲亲身经历的事实,未亲眼看到、亲自参与的事情不猜测、不推断、不转述传闻;二是保持配合的态度但不违心自认, 记不清楚的就明确说 “记不清了”;三是不随意评价他人,不对其他人的主观状态、行为目的下判断,避免自己的陈述成为指证他人的证据,也避免扩大自身责任范围。
3. 核对笔录务必认真,切勿草率签字。
飒姐也收到过很多老友的咨询“我为什么会被问话,为什么找我问话”。“为什么会被问话”是身份的问题,所以在核对笔录时务必仔细认真,注意区分所签字的笔录是属于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意味着你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意味着你的身份是证人,但是也不排除证据搜集的过程中不利证据的出现致使从证人转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什么找我问话”是因为你在侦查机关证据收集过程中被纳入了知情人、案件相关人的角色,此时具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同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笔录签字不是走流程,每一句话都要仔细看,对于可能影响行为性质、主观认识和责任范围的关键表述,应当在确认之前认真核实。特别是涉及“明知”“同意”“决定”“授意”“承诺”等可能直接影响法律评价的内容,更需要认真核实上下文。一旦签字确认,笔录就会进入证据体系,事后再解释往往需要更高的证明成本。
4. 风险信号出现后,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
刑事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依托律师的专业法律判断,系统掌握自身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辩解、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各项诉讼权利,明确应当遵守的程序规范与法定义务,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作出不利于自身的诉讼行为。越早介入,越有机会把工作做在证据形成和风险扩散之前。
写在最后
从 “应当如实回答” 到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国刑事诉讼正在完成从口供本位向证据本位的转型,这条路径的背后,既是对无辜者的制度保护,也是司法文明不断推进的缩影。
对金融从业者和企业家而言,需要清晰言词证据在金融犯罪中关于主观明知、决策过程等关键事实的重要作用,提前建立言词风险意识,事前做好合规准备,接受调查时要守住三条底线,及时联系律师寻求法律服务!
飒姐团队长期深耕金融刑事业务,兼具侦查学、证据法学与金融领域的复合背景。无论是事前的企业合规培训,还是案件中的全流程辩护与控告代理,我们始终以专业为尺,帮每一位当事人把事实说准确,把程序看明白,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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