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将对石羊河流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办法》提出,石羊河流域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类相关规划编制实施要与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模,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多措并举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严防地下水污染。凡涉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
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法定义务,有权对违法开采、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开展监督举报。全省建立流域地下水区域限批机制,对取水总量接近管控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区域内新增取水项目;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管控指标的区域,一律不予新增取水审批。同步推行地下水水位动态管控,以县(区)为单元,对一定区域内地下水水位年均下降1米以上且持续下降满3年的,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审批,并从严管控旧井更新工作。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现有小型自备水源井开展全面普查登记、核定取水量、规范日常管理,全面禁止新打小型自备水源井。对存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仍依托自备水源井取水、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正常利用、地质水文条件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等情形之一的,坚决关停取水设施、禁止取用地下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须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