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线!《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划重点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5编、1242条。一千多条看着头大?别慌!小编梳理了跟大家息息相关的法条,请查收!

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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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条 燃油标准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

法典将原《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普通柴油”表述删掉,贴合国标废止现状。

第235条 岸电使用

新建码头应按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逐步改造。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使用岸电(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为具备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船舶靠港优先接岸电,码头做好岸电供给保障,这些都是法定义务。

第241条 扬尘防治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漫天飞灰”不仅污染环境,也违反法典要求。码头装卸也要记得抑尘。

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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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禁止性规定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有毒有害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残油废油不能直排、船舶垃圾不能往水里扔。海船进入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物排放要切换成内河标准。

第313条 压载水排放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国际航线船舶驶入内河,压载水不能随便排。做好灭活处理,防范外来水生物入侵内河航道。

第314条 设施配备及操作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防污设施器材配齐,证书文书有效。船舶各类记录簿不能不填,也不能“随手瞎填”,要真实留痕。

第315条 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企业责任要拉满,接收设施要配足,不能“接得了船,处理不了污染物”。

第316条 过驳作业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与防污染措施、报告一样不能少。

主要罚则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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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提醒:《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施行,船舶、航运企业、码头单位等务必对标自查,守法航行经营,守护一江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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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家港海事
图文|王幸幸
编辑|冯雨卉 陆燕
审核|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