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9月20日起实行!

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正式发布,9月20日实施

公积金使用将再度优化

具体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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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9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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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时间: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


施行时间:

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8/content_7078478.htm




主要修改内容



01
拓宽提取范围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

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02
扩大覆盖人群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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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服务提效


提取取消单位开证明;贷款审批15日压缩至10日;推动全国数据互认,便利异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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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强化监管与惩戒


设立骗提骗贷惩戒(3/5 年限制);提高单位违法罚款;建立公积金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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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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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跟大家介绍一下

烟台当前公积金

可全额提取的几种情形

👇👇👇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如有最新政策调整

以政策规定为准


烟台公积金可全额提取的情况



01
退休


提取材料(以下其中一种即可):

1.退休证;

2.养老基金核定表/退休呈批表;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4.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用身份证替代上述三种退休证明材料。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支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02
出境定居


提取材料: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支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03
死亡、被宣告死亡


提取材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支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注:

  • 死亡职工银行账户尚未注销的,由单位办理提取转账至其账户;

  • 死亡职工银行账户注销,其单位银行账户可用的,单位出具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转账至单位账户;

  • 单位已破产或单位银行账户非16大行账户等情况,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时提供身份证、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继承人/受遗赠人银行卡,转账至继承人/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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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一到四级)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支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05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提取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授权承诺书。

提取条件:账户封存半年以上,且半年内未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注:异地新工作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通过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来源:烟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970o1k36EDYKuf8YUD_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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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可乐(焦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