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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揭晓上期案情的裁决结果

揭晓前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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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揭晓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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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向某,他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但只能从公司注册成立之日开始补缴


案例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据上述法律,设立中的法人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只能构成劳务关系;只有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后,也就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为法人后,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才能依据《社会保险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置业有限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为向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置业有限公司直到2023年1月才开始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显然违法该公司应当依法补缴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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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孟晓蕊

编辑丨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