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文社8月20日报道,泰国律师协会就上议院选举舞弊案发表声明:选举委员会必须提交最高法院
8月20日,泰国律师协会主席纳林蓬发布协会声明称,宪法第107条规定,上议院由二百名议员组成,通过公正、诚实的互选产生。关于上议院议员的选举,《2018年上议院议员产生组织法》第33条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根据宪法和上述组织法,无记名投票是指除投票人本人外,无人知晓投票人选择了哪位候选人或未选择哪位候选人。但如果投票结果是通过管理或分工安排来选定或不选定某人,从而事先知道投票人将选择哪位候选人,这样的投票就不是无记名的,因为他人已知晓投票人的选择。同时,这种方法可以预先确定谁将成为上议院议员、谁不会成为议员,因此选举并非诚实公正。
从投票方式中呈现的证据来看,在不少于120名当选上议院议员的选票上,存在科学证据可以证明这些议员在选举中舞弊或与他人共谋,因为通过统计或数学原理可以证明,这类投票并非选民正常投票,而是经过管理操纵,即所谓的提前锁定选举结果。因此,上述上议院议员的产生并非通过诚实公正的无记名投票产生,而这些议员的选票作为不可辩驳的事实证据,足以使人相信这些议员在选举中舞弊。因此,选举委员会必须根据宪法第226条第一款及《2018年上议院议员产生组织法》第62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这些议员的候选人资格或选举权。
泰国律师协会谨告知,不少于120名上议院议员的选票,其投票方式已证明是通过分工管理操纵的,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可作为证据采纳。
特别是,根据宪法第226条第一款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属于民事证明,统计或数学推定有利于选举委员会,使其有理由相信这些上议院议员在选举中舞弊。
至于对在上议院议员选举中舞弊的上议院议员以及其他共谋者(如政党执行委员等)提起刑事诉讼,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帮助任何候选人当选或落选,或对任何人采取行动,以诱使候选人或选民投票或不投票给任何人,或选民为选举或不选举任何人而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金钱、财产或其他利益,均触犯《2018年上议院议员产生组织法》第76、77和81条。这与依据宪法第226条第一款向最高法院申请撤销该上议院议员的候选人资格或选举权是不同程序。刑事诉讼可在《刑法》第9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理由,加之第26调查小组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已充分且有理由相信存在与上议院议员选举相关的舞弊和违法行为。
因此,选举委员会作为直接主管机构,必须秉持公正、果断的裁量,通过决议将此事提交最高法院,以便最高法院利用第26调查小组委员会的证据行使调查权,并可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补充调查,使最高法院对此事作出裁决,从而查明真相,消除公众和社会的疑虑。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