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市场监管】
问
在符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三个构成要素”的前提下,商超是否能将商标许可予具备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及能力的生产商进行备案制/注册制保健食品的生产(商超商标作为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或商标名以外的商标)?
答
结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监管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1. 若仅在保健食品标签使用商超商标、图案标识,不改变产品名称、配方,不对产品质量安全、原料交付、销售模式产生任何调整,仅为联名标识展示的情形,不属于法规界定的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2. 若商超以商标授权为基础,委托生产商按照委托模式定制生产保健食品、参与产品管控、划定专属销售渠道,完整满足委托生产三要素的,则属于法定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必须严格落实委托生产备案、标签标注等全部合规要求。
3. 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即便属于联名非委托场景,商标使用、标签样式仍需严格契合保健食品注册/备案证书载明内容,不得擅自改动产品固有信息;如需开展正式委托加工,需同步完成委托备案,严格执行特殊食品委托生产专属监管规则。
备注:去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包含三个构成要素:一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原辅料供应要求、发货交付要求),二是“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三是“交付所生产食品”。只要同时符合这三个要素,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当遵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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