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正式施行
这部“绿色法典”
将如何重塑执法实践?
又将为一线工作人员
带来怎样的变化与思考?
听听他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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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授、原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法典实施的基础和关键是全民尊法和守法
生态环境法典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首先,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和信仰生态环境法典。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的开创性、先进性和重大意义。要敢于善于用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和体现的生态环境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的行动。
地方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发挥良好的带头作用。
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就是将法典中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转变为切实、有效的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行为规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努力学习、自觉遵守、积极运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使生态环境法典成为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有力武器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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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知识、话语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
在法典施行之前,各主管部门已经对照法典的要求,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清理。
法典施行后,应特别重视法典的普及宣传工作,使全社会更多地了解法典的主旨和内容。同时,还应加强法典规范的配套工作。对于法典规定的创设性规范,应及时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法典的有效实施提供可操作的依据。
在进一步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基于法典的立法主旨,根据法典第1239条的规定,在相关领域中妥善处理与“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相关的内容。
另外,还应以法典施行为契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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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吴卫民:我们基层执法人已经做好准备
面对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我们基层执法人已经做好行动上的准备。
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练好履职基本功。把生态环境法典学习融入日常业务,重点吃透法律责任编,围绕行政处罚裁量、行刑衔接、第三方机构监管等高频难点,结合本地办理过的真实案例开展研讨,把纸面上的条文转化为办案的实操本领,避免出现新法老用、法条引用偏差的履职风险。
做好普法宣传,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走到群众身边。法典的生命力,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认同。既要面向企业讲清主体责任、法律红线,引导企业知法守法,也要走进乡村田间,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清保护小微水体、“三有”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破除“打几只野鸟不算违法”“小污染无伤大雅”的认知误区,让绿色法治观念浸润基层。
立足岗位把法典落到实处。法典好不好,最终要看基层实践成效。往后办案中,要严格落实法典各项制度,兼顾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既要敢于亮剑惩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督促企业主动整改修复,做到办案、整改、修复一体推进,把法典精神实实在在落实到每一次现场检查、每一份案卷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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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许涵雨:基层执法有了统一“硬标尺”
此次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将分散的多部环保单行法律系统整合,结束了以往执法中法条碎片化、适用衔接复杂的局面。
长期身处一线,我们既经历过处置污染案件“事后救火”的压力,也体会过法条冲突、权责边界模糊带来的办案困惑。
生态环境法典的落地,让我们有了统一、完备的“硬标尺”。比如,以往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都有不同的条款和对应罚则,在水、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分别列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但生态环境法典将它们统一整合在排污许可管理内容中,避免了我们办理案件时法条适用不明确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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