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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给扰民噪声套上刚性约束,持续多年的噪声治理“劝导拉锯战”,终于有了清晰的法治标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文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场舞早就是城市里一道鲜活的风景线,它不只是普通的健身活动,更是许多老年人排解情绪、舒展身心的社交出口。
可这份寄托老有所乐的热闹,也极易催生邻里摩擦。
过去大多时候治理手段还是停留在温馨提示、柔性劝导为主。不少参与者主观上并无恶意,只是抱着“没超标就不算扰民”的想法,觉得自己休闲健身完全无可指摘。执法人员反复劝导,权责边界模糊还常遭遇投诉推诿,取证门槛高也让普通人维权举步维艰,“劝得动一时,管不住长久”。
新法首次确立公民的居住安静权,厘清公安、城管、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分工,物业的调解上报职责也实现法定化,同时简化取证要求,录音录像即可作为初步证据,以举证责任倒置破解取证难题。新规明确居民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的硬标准,更破除“没超标就不算扰民”的错误认知。
新法绝非一刀切禁止广场舞,恰恰补上了过去柔性管理的短板。现实中不少广场舞团队早已自觉调低音量、恪守时段,做到娱乐不扰邻,新规也让这份合理的休闲权益获得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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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观察
编辑|章一琛
审核|徐燕娜
监制|冯永明 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