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 协议离婚专题
文 · 刁兴律师
协议离婚若顺利,从双方进行首次办理离婚登记开始到领取离婚证,也就历时一个多月。然而,有些人的协议离婚可以如约办理,有些人却基于各种症结点致使进程受阻。在面对各种症结点层面,我们若引入适当方法,可以快速解决问题,定纷止争。一旦处理不当,就很容易陷入矛盾升级,引发系列诉讼。
一般而言,协议离婚阶段比较常见的症结点包括以下四类:
关键事项互不相让核心信息不透明关键节点不配合超范围事项谈不妥
01关键事项互不相让
关键事项不相让,是指在离不离婚、子女抚养、财产范围及分割比例层面各自存在不同意见。通常双方因关键事项谈不妥,从而导致协议离婚无法推进。这里我们可以引入类诉讼思路来解决争议,将诉讼中针对上述关键事项的定性思维引入进来,这样既能减少双方因诉讼带来的内耗,也能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离婚层面
若走入诉讼,是否有法定的离婚事由,若不具备,是否会坚持走一次离婚诉讼、二次离婚诉讼。就其中一方即使要走多次诉讼都要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还要考虑坚持不离婚。倘若在该种说理思路下,对方依旧坚持不离婚的,即协议离婚无法实现目标,应当考虑终止协议离婚流程,直接起诉离婚。
针对子女抚养事宜层面
同样引入诉讼思考思路,比如孩子的年龄、孩子生活现状即跟谁生活、平时主要是由谁来照料,依据这个来推导哪一方更适宜带孩子,或者是否考虑共同抚养方案等。若双方依旧不可妥协的,建议走诉讼解决。
在抚养费层面
各自需要统计孩子每月的实际花费、大家愿意承担的范围和各自收入情况,进行综合确定抚养费金额。看看各方是否能够谈成,若谈不成,或对方拒绝退让的,也是建议走诉讼。
财产分配要点
在财产层面,关键事项是在于财产分配比例。一般而言,诉讼中对于财产分割秉着对半分割的原则,唯有特殊情形才考虑照顾其中一方。
特殊情形包括一方存在过错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或转移、隐藏、毁损、损毁、变卖或伪造共同债务的或者房屋层面一方父母存在大额出资的。
若对上述特殊情形双方无争议的,从诉讼结果可能考虑一般六四、极少有七三分。在该种情况下,看各方是否就财产分割比例达成妥协,若无法达成妥协的,则可以考虑终止协议离婚,选择诉讼解决。
若针对是否存在特殊情形,双方存在争议的,也不适宜继续走协议离婚。同样,若不存在特殊情形依旧要求多分的,则需要考虑一旦协议离婚不成走诉讼的,则无法实现多分目标,以此逆向思考是否需要考虑调整要求多分的比例。
02核心信息不透明
核心信息不透明,具体是指在涉及离婚事宜必须审查的事项层面,一方因故意或延缓披露或虚假披露,让双方信息不对等,从而让协议离婚条件无法确定。这里的核心原理是让对方不掌握核心信息,然后提出低价离婚方案,考验对方是否有去验证真相或起诉离婚的决心和勇气,若对方就此妥协,则己方利益能得以保全。
常见情形包括隐瞒己方收入情况、隐瞒己方具体财产情况。协议离婚是建立在双方均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即使在诉讼中就应当查实的事项,也会予以查明。
收入层面
收入是属于确定抚养费的参考内容。一般而言,收入可以查看个税APP来进行核定。若在确定抚养费层面,各方不愿意另一方查看个税APP,则需要考量对方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
财产层面
不动产,个人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小程序去打印个人名下持有不动产情况,然后提供给对方进行核实。就动产,可以通过查看个人名下银行或股票APP,查看总资产来进行集中统计,并且可以在后台下载一定期限的账单,来交由各方进行查看,是否存在转移、隐藏财产行为。
实务提示
这些做法,即使在协议阶段对方不配合,在诉讼中,各方依旧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申报、申请律师调查令来了解到上述信息。
03关键节点不配合
关键节点不配合具体是指,对方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特别是在冷静期满三十天后,不配合前往办理领取离婚证。或者约定了需要配合房产过户而不去。关键节点不配合的行为,要么是让协议离婚无法实现,要么是让具体事务无法顺利交接。
条款设计制约
这里可以考虑在离婚协议的条款设计层面来加以制约。比如,就两次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事宜,对方缺席其中一次,会导致协议离婚进程终止的。可以在条款中约定,若任意一方未能完整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即视为该方同意将另一方名下的存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另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该约定视为挽回感情的举动等等类似约定。
核心逻辑
你可以随意终止离婚协议、可以不配合,但要付出代价。
其他事项制约
就对方不配合的其他事项,可以设定相应违约责任予以制约,以此增加对方不配合的成本。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若具体事务需要对方配合的较多,而对方存在不配合的风险的,还是优先建议走诉讼离婚或者由法院调解离婚。毕竟对方一旦不配合,己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可以解决问题。
04超范围事项谈不妥
超范围事项谈不妥,具体包括超出离婚纠纷处理范围的事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类型的事项,双方协议离婚达不成一致约定的,那么即使走诉讼,也无法在一个诉讼中得以处理。那么就需要双方考量,有无必要因超范围事项谈不妥,而终止协议离婚进程。或者及时调整协议离婚目标,搁置争议,快速办结离婚。
常见的超范围事项包括给孩子改姓名、配合迁户口等。该类事项,离婚诉讼层面不予处理。
特别是孩子改姓名事宜,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但事后对方不配合办理孩子更名手续的,依旧无法实现目标。在该类情况下,是否还有坚持的必要。或者考虑利益交换法。比如,配合孩子更改姓名的,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金额或无需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等。
当双方在协议离婚存在分歧时,寻找适当的方法,
要远好于跟对方一味走情绪对抗。
和平友好的分手,也给各自、给孩子一个平和的起点。
刁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