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答疑】社会保险费涉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要点问答

问AI · 逾期申报扣分后如何申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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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涉及哪些费种?

具体涉费评价指标和修复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如何查询预评结果、申请复评?

……

几个常见问答整理好了

一起来了解!

01社保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涉及费种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分类、起评分标准。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其中,“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是指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经营主体有税款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记录。

02社保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具体涉费评价指标和修复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答:具体涉费指标为: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扣5分。1个月内存在多个税费种逾期的只计算1次,1个评价年度最多12次。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纳税费款(按月计算),扣5分。1个月内存在多个税费种逾期的只计算1次,1个评价年度最多12次。

修复范围及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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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如何查询纳税缴费预评情况及扣分明细?

答:当年截至上月预评情况及扣分明细可通过下列方式查看。

1.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8443/),进入【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页面查看。

2.打开后,选择当年查询结果,展示当年截至上月预评情况及扣分明细。

3.点击“查看明细”,可查看本年度所有扣分明细。

04复评申请的方式是什么?

答:《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1.年度评价复评

复评条件:经营主体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需要在评价结果所属年度的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申请渠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功能菜单,选择需要复评或复核的评价年度,查看评价结果及指标详情,点击“申请调整”——“申请复评”,按页面提示填写申请原因,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提交后,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模块查询。

2.复核

复核条件:

一是经营主体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复核;

二是因申请修复前3/6/12个月存在新增失信行为不予受理申请、或经营主体对本年度首次评价指标扣分或上年度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影响整体守信修复加分有异议的,可对当前年度或上一年度尚未纳入信用评价的失信行为申请信用复核。

申请渠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05修复申请的方式是什么?

答:《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1.自动修复

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在开展年度评价、新设立复评、自愿参评评价结果确认时,根据失信行为的纠正情况统一确认评价结果,系统自动按照《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计算经营主体修复后评价结果。符合“整体守信修复”要求时,在启动年度评价、新设立复评、自愿参评评价时,系统自动修复评价分数;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后,每月初系统自动计算修复加分并发布修复后结果。

2.依申请修复

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结果发布后,符合相应修复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复。

申请渠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武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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