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
不少学生利用假期
打一份短工、攒一份阅历
但一些用工单位在
招用短期工时
往往忽视了对未成年务工者的
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
一旦发生事故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又该如何保障
简要案情
刚满17周岁的小王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招为暑假短期工,从事文化饰品制作,双方口头约定工作10天,日工资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
一日,小王在操作生产设备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左手食指被机器挤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将小王送至医院救治。小王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后小王与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小王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小王误工期9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公司辩称,小王系未成年人,仍在学校学习,不应支持误工费;事故系小王自己操作不当造成,其应分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系在校学生,打暑假工期间属于假期短期临时务工,其与某公司为劳务关系,该公司在明知小王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应向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进行岗前培训,小王受伤时为未成年人且为一般过失,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王虽系在校学生,但已满16周岁,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具备劳动能力,受伤后无法连续工作,应支持误工费,但是考虑其身份特殊,本院酌定其误工损失为1000元。
以案释法
1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以管理与被管理为核心特征,存在考勤、排班、请假审批、制度约束等人身依附管理。
劳务关系是以一次性、临时性劳务合作为主,双方地位平等。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等法定义务,否则需依法承担用工责任。
劳务关系≠没有保护,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样不少。
2
操作不当#自己担责
公司未提供安全环境、未进行岗前培训,存在过错。
小王操作不当属于一般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认定公司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王无需分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
暑期是学生打工的高峰期,也是纠纷的多发季。同学们在打工时,始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哪怕只是短期兼职,也要把工作内容、时长、报酬和安全责任白纸黑字写清楚。考勤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现场照片随手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就是最有力的“证人”。
记住,没签合同不代表没有权利,未成年人身份也不影响依法维权,法律保护每一个劳动者,该是你的,一分都不会少。
愿每个孩子的暑期,都能在平安中收获成长。
来源/法治阿拉善
编辑/郭艺璇
责任编辑/汪大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