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北京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郭孟祥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对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
作品:监狱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尚书
监狱法第二十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押和释放罪犯;
(二)维护监管秩序与安全;
(三)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教育改造,管理罪犯的生活和卫生;
(四)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奖惩;
(五)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
(六)处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
(七)预防、制止和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活动;
(八)押解罪犯;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作品:监狱法第二十三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辽宁省营口监狱狱政管理科一级警长 刘欣
监狱法第二十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罪犯脱逃;
(二)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三)殴打、指使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尊严;
(五)利用罪犯谋取私利;
(六)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友的财物;
(七)违反规定为罪犯传递信件、信息或者物品;
(八)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的考核、奖惩;
(九)违反规定办理变更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十)违反规定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十二)违反规定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十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作品:监狱法第二十四条
作者: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会员 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叶茂
监狱法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监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补偿。
作品:监狱法第二十五条
作者:云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杜锐
监狱法第二十五条 监狱及其上级机关对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维护。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狱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监狱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惩治。
监狱人民警察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狱及其上级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