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司发多段视频侮辱员工“白眼狼、骗子、无赖”,组织“批斗大会”,法院判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6万元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进行批评,但如在公司短视频账号全网公开、组织“批斗大会”等,是否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对员工管理批评方式不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回顾


小周担任某信息公司项目经理期间,该公司高管吴某认为小周作为团队领导,春节不仅截留公司项目经费不给团队人员发红包,还在工作群里抢别人发的红包。小周则表示,已经给团队人员发了红包,其他经费要用于项目开支等,双方发生争议。


不久,该公司公开发布多段视频,视频标题包括“白眼狼”“骗子”“无赖”“禽兽不如”等侮辱性字眼,视频中小周边被“怼脸”拍摄,边在向拍摄者解释已经给团队成员发了红包,视频字幕中穿插了“说谎微表情”等解读文字。此外,吴某还组织公司员工20余人召开线上会议,对小周进行批评,要求“全公司人都发朋友圈,把他这小气的嘴脸无赖的嘴脸曝光起来”。


小周认为,吴某组织公司员工对其进行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对其造成精神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高管吴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高管吴某未到庭应诉。某信息公司到庭辩称,公司短视频账号发布的是对员工工作的评价,系公司的管理行为,不针对其人格。且公司的短视频账号流量极低,未造成影响。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公司及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周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用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


某信息公司通过公司短视频账号公开发布侮辱言论,公司高管通过视频会议批评小周并号召大家曝光,势必令公司员工、社会公众对小周的品格、信誉等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公司经营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职场氛围,合法、合规解决争议,不得侵害员工的名誉权。


综上,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吴某在报纸上向小周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律师费共计16000元。


图片
上海长宁法院、中国新闻网
编辑|韩玉婷 朱婵婵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