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文社8月4日报道,‘学者’指‘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上议员缺乏标准,建议将舞弊上议员诉至最高法院,而‘提拉帕’建议‘反对派’提出修宪,解决上议员来源问题,支持民众选举
上午9点30分,在国会,反对党协调委员会(反对党督导)由名单制下议员兼人民党副主席披里担任主席,举办活动‘上议员选举两周年——深入挖掘上议员串通舞弊案证据(特别版):我们还能信任选举委员会多少?’参与交流的证人包括沙林通女士、警察少将班雅、警察上校玛纳,前选举委员会监察员。
在意见交流中,人民制宪网络成员南他瓦表示,两年前他出去宣传让民众报名参选上议员,因为希望看到上议员的产生过程有民众参与,但在选举委员会组织的上议员选举和选举管控下,对选举委员会的履职存在疑虑和不信任,发现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允许不符合所宣布报名类别资格的人报名参选。此外,还发现关于自我介绍的严格要求,根据宪法子法《上议员产生法》第36条第2款,非候选人的民众帮助宣传应遵循选举委员会规定,但现行选举委员会规定仅限于候选人本人,即使后来有异议,选举委员会修改了规定,发现允许民众获取宣传信息。
‘在网络宣传期间,选举委员会发出文件说不能邀请民众去拉人报名参选上议员,因为违法,但法律并未规定这是违法行为,因此对参选或宣传方面的严格性提出质疑。后来行政法院判决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选举委员会规定。此外,选举委员会还加快程序,例如更换选票,宣布取消只有一名候选人的区级上议员候选人选举。此外,还发现选举委员会各府执行公告的不确定性,没有统一标准。因此,为了检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是否标准,必须起诉所有涉案上议员。’南他瓦说。
而法政大学法学学者穆宁表示,管理选举或甄选上议员的法律,即使甄选制度复杂且具有灾难性,但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原则必须控制甄选过程廉洁公正。至于不廉洁公正的甄选,选举委员会应主动调查并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上议员选举出现证据表明选举不廉洁,若有合理证据相信候选人舞弊选举、知情参与不廉洁公正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应向最高法院提出请求。
‘法律规定,只要有合理证据表明异常,即使只有一段视频,选举委员会也必须送法院。但如今发现有人证、物证,证据成百上千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别无选择,必须提交最高法院裁决。但如果不上交,选举委员会如何解释与常理相悖的行为?选举委员会设立多个重复的小组委员会,除了第26小组委员会,这是不正常的,且有帮助逃避法律责任的风险。’穆宁说。
穆宁接着说,证据表明很可能不廉洁、不公正。选举委员会没有职责裁决是否真的违法,必须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上议员作为被告在法庭受审,我不明白为什么选举委员会要代为挡箭。有人问选举委员会是否会就此打住,许多法律专家坐在选举委员会中,质疑为何要把自己卷进去。很明显,如果不提交法院,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157条和《国家反贪委员会组织法》第62条。不过要给选举委员会公正,因其在审议中,但目前有很高百分比怀疑不会提交法院。
而政治学学者、前国家改革委员提拉帕表示,串通上议员是一种无视法律的系统性操纵,在全国范围组织,类似于地方行政考试。能做到这样,说明不怕被打击,显示有人背后撑腰,而撑腰者是比常任文官副部长、厅长权力更大的政客,是内政部长,在这两三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类人都是笑里藏刀。
‘真正的根源来自起草委员会和军政府必须负责,因为控制了改革议会和立法议会。因此2014年后的金钱政治是更严重的完全金钱政治,处处有腐败、利益冲突、政策性腐败,且不畏惧法律,不惧怕任何道德伦理。所以选举委员会是好人还是坏人不知道,但超过一半来自被指控串通的上议员选举,有什么份量来审议此事呢?如果要辩解,或洗清‘不是谁的人’或庇护制的指控,唯一出路是送最高法院审理。目前只剩下司法机构还能接受,但如果选举委员会不送法院,必须追究选举委员会责任,让他们坐牢。’提拉帕说。
提拉帕还向反对党提议,即提议修改宪法中关于上议员来源的规定,与起草新宪法同步进行,以先解决问题,因为不知道全面修宪能否通过或是否被接受。他还建议,如果要有上议员,应由民众直接选举,各府自行选举。
‘很多人说这可能导致政客操纵。我建议提高上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如年龄45岁、学历至少硕士。选举方式,让民众只有权选1人,比如曼谷上议员有20名,但选民选1人。即使有政党背景也没关系,在于选民选择最合适的候选人。’提拉帕说。
(编译:Cici ;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