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云新闻】
近日,"患癌妻子申请销毁婚外胚胎遭医院拒绝"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当事人朱女士讲述,2025年11月,她从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发给丈夫的一则就诊通知中,意外发现丈夫使用伪造的结婚证,带第三者在该院完成了辅助生殖建档,并已培育出受精卵。朱女士推算,第三者的预产期可能与其女儿高考时间相近。
朱女士与丈夫为合法登记夫妻,育有一名正在读高三的女儿。2019年,她被确诊肺癌,经手术切除恶性组织后一直在家休养。朱女士了解到,丈夫与第三者提交伪造的结婚证,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完成辅助生殖建档流程,培育形成受精卵,目前胚胎尚未移植。朱女士随即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销毁该枚婚外冷冻受精卵及胚胎,但遭到院方明确拒绝。
为证实合法婚姻身份,朱女士现场出示了官方核发的真实结婚证,希望医院核实信息。院方表示无法核验确认朱女士所持证件的真实性,也无法判定其丈夫与第三者建档所用结婚证为虚假证件。
更令朱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医院给出的处置规则:若朱女士后续与丈夫办理离婚,其丈夫与第三者再办理真实结婚证,凭借离婚证和新结婚证,此前通过非法手续培育的冷冻胚胎即可再次移植。
朱女士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沟通反馈后,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对应医院处置职责"。朱女士认为,涉事医院的相关行为,加上卫健委未能履职处理,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
目前,朱女士已将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丈夫及第三者一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并组建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案件定于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
朱女士不解的是,本案与此前西宁校长伪造结婚证进行试管婴儿的案件情形相近——西宁案中涉案二人被法院以刑事犯罪判处拘役,而本案中其丈夫与第三者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仅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律师分析指出,法律尚未明确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司法主流观点将其认定为具有特殊伦理属性的物,处置权归精子与卵子的提供者,原配未提供精卵,无权直接要求销毁。男方二人造假证属违法行为,但改变不了胚胎的生物属性归属。男方属于离婚时可主张赔偿的过错方,第三者主动参与伪造证件、计划体外生育,可尝试从共同侵权角度寻求法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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