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聚焦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人民群众身边事,坚决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力震慑了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有效净化了全国旅游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强化旅游市场普法宣传,引导旅游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帮助广大旅游者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从全国范围内陆续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供我市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参考学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全国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选编
(第二期)
河南某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少年行研学—河南”“少年行研学实践”社交平台账号发布“礼豫河南,诗词少年”等旅游产品,组织、接待含未成年人在内的游客参加旅游活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2025年11月,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蔺某华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临沂市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699元‘指尖上的魔法’陶艺深度研学营”产品信息,组织学生赴潍坊开展研学旅游活动。该艺术培训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11月,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沂水县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赵某香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通过社交平台发布“199元桂林6日游”旅游产品信息并组织老年游客参加,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7个购物场所,收取地接社“人头”费、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濮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对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0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某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新疆库尔勒市文旅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8日前往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要求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出示4月18日至19日组织的库尔勒至和田2日游团队旅游合同,该公司负责人只出示了一名游客签订的电子旅游合同,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该游客,游客表示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发二维码签字确认的,本合同只代表其本人,其余游客也未授权委托。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本次旅游团共有17名游客,未见其余16名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该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该旅行社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万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构成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2026年5月,万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王某斌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社交账号“光头强”发布“长寿山一日游”“三峡四省六日游”“中朝边境五日游”等旅游招徕信息,并招徕、组织54名游客赴登封旅游,因购物问题引发游客投诉、举报。在属地公安部门的协查下,新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王某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组织老年游客参加旅游活动,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安排游客进入镇宁情怀土特产超市购物,导游韦某森为该团游客讲解时使用“要件数没件数,要金额没金额,这不祸害人吗”“如果是这样子,接下来不要上我的车”等语言且语气恶劣。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9月,贵州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当事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涛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某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韦某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某旅游有限公司面向老年游客发放“99元旅游年卡,99元/10次无购物”旅游广告宣传页,未标注游客参加旅游活动需要另外支付餐费、景区门票等可能影响游客决策的不利交易条件,以“低价吸客,隐形加价”的方式误导游客消费。山东省某旅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5月,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焦某先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吕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互联网综合)
暑期旅游旺季来临,旅游市场活跃度持续攀升,各类“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旅游市场乱象问题也进入高发期。各旅游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触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红线。
广大旅游者出游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仔细核对行程、收费、服务标准等核心条款,如遇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保存好合同、缴费凭证、宣传材料、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向相关文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