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本文涉及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详细描述与幸存者亲历陈述,包含性暴力、网络骚扰、心理创伤及自杀意念等敏感内容,请读者根据自身状况审慎阅读。如遭受或有身边人遭受性暴力或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可向专业机构寻求协助,如北京市千千律所事务所及其团队的“橙律师”,或通过邮件联系本文作者(ling.li@unive.it)帮忙对接。
李玲系威尼斯大学卡福斯卡里分校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技术驱动型现代奴役现象(technology-facilitated modern slavery)。学术研究之外,她亦在中国从事一线支持工作,为遭受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影响的女性提供援助与法律信息。她的研究深受这些一线实践的滋养,使其得以在实证分析与实践洞察间架起桥梁。其文章见于Critical Asian Studies、Trends in Organized Crime、The Conversation、Made in China Journal及Global China Pulse等刊。她亦是Scam: Inside Southeast Asia's Cybercrime Compounds(诈骗:东南亚网络犯罪园区内幕)(Verso,2025)一书的联合作者。(特别鸣谢:此次翻译经李老师授权,在此再次感谢!)
摘要
基于图像的性暴力(imaged-based sexual violence,IBSV)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性议题,但针对中国的实证研究仍较为有限。本研究基于网络问卷调查、深入访谈及案例分析,是中国语境首桩以幸存者为中心(survivor-centered)的研究。调查显示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伤害层次繁多、影响深远,包括心理困扰、社会排斥及主动远离数字生活,这些影响又往往因法律模糊、机构不作为及平台治理的不足的二度受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加剧。由于法律分类的不完善及社会规范中的污名化,幸存者时常难以命名或报告自身经历。本研究以幸存者们的声音为中心,将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理论化为一种横跨数字、社会、制度领域的连续性伤害,并对女性主义被害者学及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研究(technology-facilitated gender-based violence,TFGBV)作出贡献。
引言
近年来,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在中国日益引发关注,然而社会与机构层面的回应仍各自为政且力有不逮。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2025年的MaskPark事件:一个拥有逾十万成员的Telegram群组大量传播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性内容,包括偷拍影像、AI生成的裸照、儿童性虐待材料及性侵录像(Hawkins,2025)。该事件使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在中国的规模与严重程度引发全国关注。更早的事件已然揭示了这一问题的严峻程度。2020年的“芽苗论坛案”曝光了一个涉及逾八百万用户及境外服务器的大规模儿童性剥削网络,凸显了数字虐待的产业化规模(Liu,2020)。2025年发生的另一桩令人忧虑的案例中,湖南株洲一男子在网上冒充初中生诱骗未成年女童,在线上线下均实施性侵害,揭示了数字虐待如何直接延伸至现实伤害(Wang,2025)。
纵观这些事件,它们不仅揭示了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普遍程度,也暴露了此类案件在申请立案与处理方面的系统性缺失。尽管这些事件引发了广泛而强烈的公众反响,媒体的报道方式及受害者随后寻求正义的艰难历程,仍揭示出更深层的结构性问题。在MaskPark事件中,甚至在侵害的全貌尚未曝光之前,数名受害者便已转向社交媒体,发布详细陈述并呼吁追责。然而ta们非但未能获得机构保护或切实救济,反而遭到网络骚扰、公开羞辱与恶意开盒。公众关注亦带来了始料未及的后果:施暴者闻风而动,相关Telegram频道随即关闭,致使受害者证据湮灭、求助无门。有关部门未就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发表任何公开声明,亦未见任何支持受害者的机制启动。这一“有曝光、无保护”的困境,映照出持续形塑中国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应对方式的结构性缺陷。
应对上述挑战的努力,还因概念与法律层面的模糊而进一步受阻。在中国,技术驱动型的性别暴力(TFGBV)尚无统一术语。与之相关的“网络性别暴力”、“网络霸凌”和“隔空猥亵”等各类标签相互混用、适用标准不一,既使数据收集变得棘手,也给法律解释带来困难。因为许多案件涉及境外加密平台,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或固定数字证据,管辖权与证据问题又增添了另一层障碍。由此,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及其他形式的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往往游走于法律与制度的灰色地带。此类行为究竟构成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还是被一概视为“私事”,往往悬而未决。执法机构例行将投诉以“不予立案”处理,致使幸存者无从获得可靠的支持服务。
尽管国际学界对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研究日益丰富,中国语境下的相关研究仍十分有限。现有研究大多停留于描述性或政策导向层面,既缺乏充分的实证数据,也鲜少关注成年幸存者。这一领域的研究多聚焦于儿童或媒体效应,忽视了更广泛的结构性伤害模式及直接受害者的亲历处境。本研究旨在填补这一空白,通过对中国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开展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获得原创、一手数据。本文认为,幸存者所受的伤害并不止于初次侵害,而是在污名化、骚扰与机构的漠视中一再遭受创伤,这一动态正是受害者学(victimology)所称“二次伤害”(double victimization)的典型体现。以幸存者声音为依归,本研究不仅深化了对中国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的理解,更揭示了法律、政策与受害者支持层面的深层议题。理解幸存者如何经历及应对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对于推动有效的法律改革、建立将数字伤害视为真实具身暴力的创伤知情(trauma-informed)(译注:即一种理解、识别并回应创伤影响的实践方法,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让当事人遭受二次伤害)机构回应,至关重要。
本文结构如下:下一节梳理了国际与中国学界关于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文献,将本研究纳入技术驱动型性别暴力与受害者学的学术讨论中。随后的方法论部分将概述本研究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混合研究路径,综合运用问卷数据、深度访谈与法律案例分析。研究发现分为四个部分展开:幸存者在命名自身经历时所面临的术语模糊性;对施暴者意图与有罪不罚(impunity)逻辑的认知;幸存者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及其面临的障碍;以及影响其追求正义的长期创伤与机构失职。讨论部分将上述发现与女性主义及受害者学的研究展开对话,着重探讨命名的重要性、受害过程的连续性、施害者逃避惩罚的结构性根源,以及中国语境的特殊性。本文最后强调将二次伤害作为概念视角的重要意义,并呼吁在法律、政策与支持服务层面推行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改革。
文献综述
尽管国际学界关于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文献在过去十年间迅速积累,中国的相关研究仍十分匮乏,且十分碎片化。现有研究倾向于以其他概念解释相近现象,如隔空猥亵、网络霸凌或网络性暴力,而非将基于图像的性暴力作为一种独立的伤害形式加以探讨。中国语境下研究的主要议题集中于法律定性(如 Li,2025;Xiao & Wang,2022)与儿童保护(如 Huang & Huang,2024;Zhang & Liu,2025),鲜少触及成年幸存者的亲历处境。近期部分研究开始厘清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概念边界(Pak et al.,2024),并尝试将这一现象纳入女性主义分析框架(Li,2024)。若干非政府组织报告与媒体调查亦记录了未经同意散布影像与开盒的案例(如Rainlily,2020;Wang,2024),但这些记录尚未被纳入性别暴力的学术讨论之中。由此,中国语境下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在理论建构与文献记录两个层面均存在明显不足,在犯罪学与女性主义研究领域留下一片空白,有待本文加以填补。
为将中国语境纳于更宏观的学术论争之中,有必要先梳理国际学界的主要研究趋势。这一领域已从对“报复性色情”(revenge pornography)的狭窄关注,转向对基于图像的性暴力更为全面的理解,将其界定为涵盖更广泛行为谱系的现象,包括未经同意拍摄、散布或威胁散布裸露或性相关影像与视频(Hall et al.,2023;Henry et al.,2019)。(作者脚注:“报复式色情”一词用于描述未经同意、散布性相关或具性暗示影像的行为。因并非所有施暴者受报复心驱动,许多学者拒绝使用该词,但考虑到中国读者普遍了解此词,本研究将在问卷与讨论中沿用这一术语。亦见Henry & Powell,2016;Citron & Franks,2014;Burns,2015等研究。)女性主义学者尤其将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界定为性暴力连续体的组成部分,其范围从非身体接触形式的性剥削延伸至身体层面的性侵害(如Henry & Flynn,2020;McGlynn et al.,2020)。在这一视角下,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相关行为并非孤立现象,而是强奸及其他性犯罪所依托的父权权力结构的延伸(DeKeseredy,2021)。因此,这一问题不应仅仅理解为私密内容的滥用,而应将其视为一种具有显著心理与社会后果的性别化伤害与虐待形式(Fisico & Harkins,2021)。
2012年6月24日,为抗议上海地铁“女性穿得少,不被性骚扰才怪”的不当言论,上海的一些志愿者在地铁二号线进行行为艺术,标语包括“要清凉不要色狼”“我可以骚你不能扰”。[图源:sina.com]
研究者已界定基于图像的性暴力所涵盖的多种形式与行为,主要类型包括:
a. 未经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这一类型通常涉及前伴侣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散布其私密影像。相关影像可能原本经当事人同意拍摄(如在亲密关系中共享),也可能由施暴者通过黑客攻击或盗窃手段获取。其核心要素在于传播行为违背当事人意愿,且往往意在羞辱或伤害当事人(McGlynn et al.,2017;Said & McNealey,2023)。
b. 偷窥与秘密拍摄。这一类型包含在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偷拍或偷录[如在私密空间安装隐藏摄像头,或“裙底偷拍/衣领偷拍”(upskirting/downblousing)](Bell et al.,2006;Lewis & Anitha,2023)。在此类案例中,侵害行为既体现于隐蔽拍摄本身,也体现于影像可能遭到散布。针孔摄像头与智能手机等技术的发展,使偷拍受害者愈发便利(Rothenberg,2001)。
c. 深度伪造(deepfake)与篡改性影像。这是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一种新兴形式,涉及利用技术手段伪造或篡改受害者的性相关影像。此类影像或视频将受害者置于从未发生过的性行为场景之中,以假乱真。人工智能与图像编辑工具的进步使影像真伪愈发难以辨别,令施暴者得以制作以毫不知情的当事人为主角、高度逼真的露骨内容(Westerlund,2019)。
d. 性勒索(sextortion)与散布威胁。这一类型指施暴者以传播受害者私密影像(或声称存在但实则并无的影像)相威胁,迫使受害者满足其要求,要求通常为金钱、更多露骨影像或性服务。研究指出,这一行为日益普遍,部分案例涉及网络诈骗者心理操控或欺骗青少年发送裸照,继而对其实施勒索(Cross et al.,2025;Ray & Henry,2025)。
除上述四类形式外,研究者还指出基于图像的性暴力涵盖更广泛的行为谱系,包括网络露阴(cyberflashing)(译注:指施害者未经同意,通过通讯软件、蓝牙或Air Drop等无线传输方式,将自己的性器官影像发给陌生人)、偷拍监控(spycamming)及其他经由数字媒介侵犯性自主权的行为(Hall et al.,2023;McGlynn & Johnson,2021)。上述所有行为均以现代通信技术为依托,属于技术驱动型性暴力的更广泛范畴。然而,本文聚焦于上述四类核心形式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这一选择兼具实践与分析层面的考量:在中国语境下,这四类范畴为研究参与者提供了相对清晰易懂的框架,同时也与媒体报道中最常提及的形式相契合——尽管相关报道所用术语并不总是准确。以这四种形式为研究框架,既有助于概念层面的清晰界定,也与本土话语实践保持呼应。
除界定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具体形式外,学者们亦深入考察了幸存者在遭受侵害后所面临的重重挑战。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幸存者往往承受强烈的羞耻感与社会污名。私密影像遭未经同意曝光,可能带来深重的羞辱,许多受害者将责任内化于自身,或担忧遭到所在社群的排斥(Umbach et al.,2025)。浸润于性别双重标准的社会观念,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污名化。女性受害者尤为如此:当其私密影像流传于外,即便ta们从未同意曝光,也往往被扣上“放荡”的帽子,遭受嘲弄与荡妇羞辱(Hall & Hearn,2019;Mckinlay & Lavis,2020)。研究证实,持传统性别观念者倾向于将影像外泄场景中的女性视为更应受责备、道德败坏之人,从而固化了女性应为任何性表达付出代价的父权观念(Gentry,1998;Landström et al.,2016)。弥漫的污名化使许多受害者噤若寒蝉,使其可能选择沉默,以逃避被归责、为侵害经历所定义,而非被视为犯罪的受害者。
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所面临的另一重大挑战,是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真空与救济渠道的缺失。法律往往滞后于技术驱动型的侵害行为,施暴者得以肆无忌惮地钻隙而入。以中国为例,目前尚无专门明确禁止散布成年女性私密影像的法规,现有条款(如针对“淫秽”材料或偷拍行为的规定)历来执行力度不足,适用范围过窄(Wu,2025)。施暴者往往仅受轻微惩处,如小额罚款或短期行政拘留,与所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极不相称。(作者脚注:有关部门通常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该条款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法律真空并非中国独有。从全球来看,各国对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立法回应各自为政、缺乏统筹,较为完善的保护机制仅在过去十年间才逐步出现,如英国《刑事司法与法院法案(2015)》(Criminal Justice and Courts Act 2015)及澳大利亚《强化网络安全法案(2018)》(Enhancing Online Safety Act 2018)(Powell et al.,2024)。在法律保护缺失或界定不清的地方,幸存者既难以寻求正义,甚至无法促使相关影像下架,徒增心理创伤。
围绕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污名化与有罪不罚,由此可对幸存者造成“二次伤害”,即在初次侵害之上叠加的二次创伤(Doerner & Lab,2014)。二次伤害(double victimization)[又称继发性受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或犯罪后受害(post-crime victimization),指受害者在主要侵害发生后,因他人的回应方式与机构失职而承受的额外痛苦](Tavares et al.,2022)。现有关于二次伤害的学术研究,主要考察幸存者与刑事司法系统打交道的经历(如Patterson,2011;Rich & Seffrin,2013),其次亦涉及幸存者在心理健康系统或家事法庭的经历(Brown,2013)。在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具体语境中,幸存者往往发现,那些本应给予帮助的人与机构,包括家人、社群、媒体或法律部门,反以质疑、刨根问底或泄露隐私的方式回应,非但未能提供支持,反而加深了ta们的伤痛。这些反应实际上迫使受害者一再重历初次侵害的羞辱(Choi,2022;Mckinlay & Lavis,2020)。
这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使幸存者一再遭受创伤。幸存者不仅要承受隐私遭侵犯的初始创伤,还须忍受公开羞辱与司法救济被系统性拒绝所带来的持续伤害。更深一层的创伤在于,在机构支持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往往落在幸存者自己肩上。例如,本研究的参与者反映,她们被要求自行追查影像外泄的网站、截取辱骂评论的截图,并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有关部门。这一过程迫使受害者重新直面最初造成创伤的那些影像与侮辱,与性侵研究中所指出的调查与法律程序触发创伤记忆再激活(reactivation of traumatic memory)的现象如出一辙(Campbell et al.,2001)。在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案例中,这种创伤化过程因数字侵害的永久性而进一步加剧:幸存者所须面对的,不仅是记忆,更是其影像在网络上的持续流传。
方法
本研究采用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混合研究路径,考察中国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的亲历处境。研究设计将探索性问卷调查与深度半结构化访谈相结合,兼顾洞察的广度与质性理解的深度。以幸存者为中心的研究框架贯穿研究各阶段,将参与者的安全与福祉置于首位。
本研究共有41名参与者。其中39人完成了匿名网络问卷,8人参与了深度访谈。6名受访者来自问卷调查的自愿报名者,另外2名受访者则通过支持性别暴力幸存者的合作机构转介招募。
问卷旨在作为初步概况调查,记录中国有亲身经历者所报告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发生率、形式与影响。数据通过托管于Qualtrics的匿名网络表单收集,不记录任何个人身份信息。问卷链接经由从事性别暴力与性别平等工作的合作机构传播,这些机构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社交媒体渠道加以扩散。这一招募策略可能影响了受访者的人口特征,因为由此触及的主要是已与上述网络有所接触或参与其中的群体。问卷共获得39份有效回复。
在39名参与者中,约85%认同自己为女性,少数认同为男性或非二元性别。大多数参与者年龄在18至24岁(51%)或25至34岁(34%)之间,与现有文献中最常报告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主要受害群体的人口特征相符。受访者主要居住于中国大陆。就职业而言,占比最大的群体依次为学生(44%)、自由职业者(24%)及全职雇员(20%)。问卷末尾,受访者受邀通过留下电子邮件地址自愿报名参与后续访谈,以确保质性研究部分的参与完全基于自愿原则。
深度访谈共有八名参与者,其中六名来自问卷调查的自愿报名者,两名由支持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合作机构转介。半结构化访谈格式兼顾灵活性与主题覆盖的系统性,既能跟随受访者的叙述脉络自然展开,又确保涵盖核心议题,包括受害经历、应对策略、寻求支持的路径,以及对机构回应的认知。采用这一设计,旨在获取丰富而细腻的陈述,同时通过让受访者自主掌控分享的深度与范围来减轻创伤化风险。访谈数量有限,既反映了受访者的可及性,也与主题饱和点的达到有关。与大多数敏感议题研究一样,样本反映的是愿意且能够分享自身经历的幸存者,年龄较大、较少接触网络或难以启齿者可能因此代表性不足。
除问卷与访谈数据外,本研究还梳理了中国涉及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款与司法案例。这一文献分析服务于两个目的。其一,就法律在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相关案件中的适用,如淫秽、侮辱或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提供语境性洞察,揭示其各自为政乃至相互矛盾之处。其二,通过将幸存者关于制度性冷漠与程序障碍的陈述置于更宏观的法律实践之中,为其提供解释框架。对案例与立法的分析,使本研究得以将执法人员与法院的行为理解为结构性模糊的产物,而非单纯归结为个人失职。
本研究严格遵循伦理规范以保障参与者权益。问卷调查与访谈前均获取了知情同意。研究确保匿名性与保密性,所有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均已从文字记录与分析中删除。研究采用创伤知情路径,以女性主义研究伦理为指引,对再度创伤化的风险保持高度敏感。数据收集结束后,向参与者提供了心理健康支持服务及法律援助转介的相关信息。作者已获所在机构的伦理审批。
数据分析采用人工主题编码,综合运用归纳与演绎策略。分析框架以女性主义分析为指引,兼顾个体受害叙述与塑造幸存者经历的更宏观结构性不平等。问卷数据用于识别主要趋势,并为质性分析的主题方向提供参照,确保不同研究方法之间的整合贯通。
本研究存在若干局限性,有必要加以说明。其一,整体样本量较小,深度访谈仅涉及八名参与者。尽管质性研究并不追求统计意义上的普遍性,这一有限样本仍制约了视角的广度,在将研究发现推及更广泛人群时须保持审慎。本研究的目标并非量化发生率,而在于揭示那些在正式法律数据或机构报告中往往被遮蔽的规律、意义与结构性动态。
然而,尤其考虑到问卷调查期间,MaskPark事件正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受访者人数相对有限这点,本身亦揭示了一项重要发现:许多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即便在相关议题短暂进入公众视野之际,仍不愿或无法站出来发声。尽管通过女性主义组织与支持网络广泛宣传,招募工作依然困难重重。这凸显了在中国语境下,披露经历所伴随的持续性羞耻感与重重顾虑。从这个意义上说,样本量小不仅仅是一项局限,更是笼罩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沉默的一个缩影。
研究发现
本节呈现的研究发现,综合援引了问卷回复、中国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深度访谈,以及相关法律与机构文件的分析。这些来源共同揭示了幸存者如何界定与叙述自身经历、理解施暴者的行为与动机,以及应对污名化与制度性冷漠。与此同时,数据也呈现了幸存者在应对上述挑战时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与种种能动实践。本节按主题展开,首先考察幸存者在归类自身经历时所面临的困难,继而审视施暴模式与有罪不罚现象,最后转向幸存者在持续伤害中寻求应对与韧性的策略。
幸存者陈述中的术语模糊性
在本研究的41名参与者中(39名问卷受访者及2名由合作机构转介者),24人将自身经历界定为未经同意散布私密影像,6人界定为AI换脸(face-swap)色情影像,4人界定为偷拍录像,4人界定为性勒索。此外,3名参与者报告了遭他人“开盒”曝露个人信息,并借此散布其篡改或窃取的私密影像的经历。这些参与者并未将自身经历归入“未经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这一类别,并解释道,对ta们而言,更为突出的侵害在于个人数据的曝光。ta们将其称为“开盒”,并认为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伤害。
对研究参与者回应的进一步分析发现,ta们对于某些类别的定义存在混淆,尤其是“未经同意散布” (non-consensual distribution of intimate images)与“性勒索”(sextortion)这两个类别。例如,在24名选择“未经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的参与者中,四人同时勾选了“其他”,并进一步说明其经历包括:(a)ta们曾同意拍摄原始影像;(b)影像系由非亲密伴侣的人散布(显示ta们混淆了“报复性色情”与“未经同意散布”);或(c)影像系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拍摄。这些解释表明,部分参与者将“未经同意”单纯等同于发生在浪漫或亲密关系中,或未能认识到,“未经同意”所指的是影像传播行为本身缺乏受害者的同意,而并非影像最初是否经本人同意拍摄。
类似的模糊也出现在对“性勒索”的理解上。部分参与者困惑于性勒索是否必须是陌生人索取金钱或性服务,而未能认识到这一类别涵盖更广泛的强制性权力关系。在一次访谈中,一名性勒索幸存者对这一类别表达了困惑:
我当时在网上裸聊,后来才被告知对方录了像。但ta从未向我索取任何东西。感觉ta只是享受让我感到恐惧。我不知道该如何称呼这种行为。(访谈8)
幸存者在命名侵害行为时的困境,在法律体系中同样有所映照。根据对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相关立法与案例的分析,中国有关部门在明确界定涉及私密影像的犯罪行为时同样捉襟见肘,往往依据具体情境援引“淫秽物品”、“侮辱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条款。例如,在2025年上海地铁偷拍案中,嫌疑人在公共空间拍摄女性,但由于拍摄发生于地铁车厢而非私密空间,未达到“偷拍他人隐私”的认定门槛(新华社,2025)。最终,该行为被定性为“寻衅滋事”,所对应的处罚相对较轻。在另一案件中,施暴者将一名可辨别身份的女性的视频上传至网络,法院在将该行为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以公共秩序为法益)还是“侮辱罪”(以个人尊严为法益)间举棋不定(“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2023)。最终,被告以侮辱罪定罪,揭示了司法机关倾向于将性伤害归入类似诽谤的罪名,而非将其认定为独立形态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
这种混乱的法律适用遮蔽了侵害行为的性别化与性暴力本质,削弱了对受害者权利的保障。正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女性主义法学学者所指出的,缺乏统一的类别界定,意味着基于图像的性暴力无法被命名为一种独立的侵害形式,阻碍了对此类行为的预防与补救(redress)(Henry & Powell,2018;McGlynn & Rackley,2017)。(译注:“redress”一词在相关语境中用法宽泛,包括当事人可以寻求的补救及寻求道路上所获得的种种帮助,这些帮助和补救可以来自各类机构,如心理援助、移除影像、让施害者判刑或补偿等。译文时而会根据语境译为更为熟知的“维权”,但这并不能完整涵盖“redress”作为一种补救的意涵,譬如对心理创伤的疗愈。)本文所分析的中国案例呈现出类似的缺陷:在缺乏专项罪名的情况下,检察官与法官只能退而求其次,将侵害行为错误定性为妨害公共秩序或名誉损害。法律界定上的空白进一步印证并加深了幸存者自身的不确定感,限制了其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进一步导致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与此同时,法律上的模糊与缺位也向施暴者传递了一种信号:其行为受到实质性惩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而降低了问责风险的主观感知,潜在地助长了持续或反复侵害行为的发生。
施暴者意图与有罪不罚逻辑
本研究所分析案例中,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初始阶段呈现出一种蓄意为之且往往公开实施的施暴模式。在幸存者看来,这些行为发生于法律风险微乎其微、追责几乎无望的社会情境之中。本研究所报告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行为,并非出于冲动或暗中为之,而被描述为经过预谋的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更是以羞辱或控制受害者为明确目的。
当被问及ta们认为施暴者的动机为何时,受访者最常认为施暴者出于重续浪漫或性关系的欲望(36.6%,41例中的15例)。比例相近的受访者(31.7%,13例)则认为施暴者散布或传播相关内容,是为了炫耀或提升社会地位;幸存者眼中的其他动机包括财务勒索(17.1%)与蓄意报复(14.6%)。这些回答表明,幸存者将基于图像的性暴力解读为一种暴力形式,其驱动力与其说是仇恨,不如说是一种特权意识(entitlement)、情感胁迫,以及更为关键的“有罪不罚”(impunity)的逻辑,即施暴者相信此类行为不会带来什么后果(图1)。
图1 知情途径
受访者还反映,施暴者鲜少试图掩盖自身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幸存者表示ta们系由施暴者直接告知相关侵害行为的(46%),或由曾接触过相关内容的熟人告知(12%)。其他参与者描述了“自行发现”侵害的经历(22%),这一过程往往并非主动,且通常是在遭受进一步侵害之后才得知。例如,三名在问卷中选择“在社交媒体上自行发现”的受访者,事后解释称ta们并未主动搜寻自己的影像。ta们是在微信、微博等平台上开始收到陌生人发来的不请自来的消息与露骨骚扰后,才意识到问题所在。这些陌生人往往提及ta们的外貌、所在地点或外泄内容。正是在经历这些互动之后,幸存者才追溯到伤害的源头:ta们的私密影像正在境外平台或群聊中流传,而在ta们日常所处的境内平台上,往往没有任何即时可察觉的扩散迹象。
在幸存者看来,这种暴力不仅可见,更是被蓄意公开展示的——它是一种彰显支配、展示权力的行为,而非隐秘之举。私密影像的外泄所造成的伤害,不仅源于隐私曝光本身,更催生了新的骚扰和跟踪。相关侵害信息往往来自施暴者本人,或代为实施骚扰的人(proxy harassers),这凸显了一种重要的行为逻辑:幸存者感知到,许多施暴者并不认为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且满怀把握地认定受害者无法通过正式渠道获得补救。由此,这种暴力既在有罪不罚的结构性氛围中得以发生,又在这种环境中被进一步放大。
应对策略
幸存者描述了各种各样的应对策略,然而,相当大比例的参与者表示面对伤害时选择了沉默(见图2)。在41名参与者中,超过半数(n=21)表示在发现自己的影像遭到滥用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仅有少数参与者尝试了正式的维权途径:七名受访者报告曾联系律师或警方,三名曾向网络平台寻求帮助,另有三名尝试了其他途径,如在社交媒体上自行曝光或直接从施暴者设备上删除影像。十四名受访者表示曾向家人或朋友倾诉以寻求情感支持,但未采取进一步行动。
图2 幸存者的应对策略
对于为何没有采取行动,受访者给出了多种原因,反映出ta们面临着重重障碍,包括恐惧伤害进一步扩大的恐惧(“我担心这件事会越传越广,让我的生活更加艰难”)、证据缺失(“我已经和他断联了,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或缺乏相关认知(“那时我太小了,不明白发生了什么,只是骂了他一顿,他就把影像删了”)。另一些受访者提到对机构的不信任,且缺乏支持网络:“我父母不相信我,他们的态度让我深感失望”,或“那时候我觉得不会有什么结果的;身边的朋友和家人都不理解”。这些叙述表明,幸存者选择不采取行动,并非单纯出于消极被动,而是预期会遭遇不被相信、被敷衍了事,甚至遭受进一步的伤害。不作为反而是ta们的理性回应。访谈回应呼应了这种无力感。一名幸存者说道:
我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因为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只是希望,当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能有一个地方可以立即举报,有一个地方能解决问题。但现在,无论是向平台举报还是去报警,都感觉无能为力。我希望能有一个组织、一个社群,或者一部法律来保护我们。(访谈5)
那些曾尝试采取行动的幸存者描述了挫败与徒劳的感受。向平台举报被描述为耗时费力且收效甚微:
他发布了大约三十张我的照片,虽然遮住了我的脸,但认识我的人一眼就能认出是我。我一次又一次地举报,但什么都没有被下架。小红书给了我们一份表格,填写每个细节都要花好几个小时,但提交之后什么都没有发生。他们提供的部分电子邮件地址也是无效的。(访谈2)
部分幸存者转而诉诸社交媒体曝光。ta们在小红书或微博等平台上公开披露自身遭遇,意在引发关注、凝聚声援,或向施暴者及相关机构施压。然而,这一方式充满矛盾与两难。一名受访者如此反思道:
就像武汉大学的性骚扰案那样,一旦公开,我所受到的伤害肯定不会比那个男的少〔此处指2023年武汉大学一起性骚扰案,一名女生指控另一名学生后,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她遭到开盒,照片与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成为大规模网络霸凌的目标〕。人们可能会翻出我从小到大的每一张照片,散布他们能找到的所有信息,公布我的住址,用电话轮番骚扰我,甚至让学校以“惹事生非”为由处分我。我们的目的不是激起公众愤慨,而是尽可能保护受害者。(访谈7)
另一名在小红书上曝光某频道的受访者发现,公开曝光反而适得其反:
我的帖子有大概两千个赞,但随后我的账号就被封禁了。系统删除了我的帖子,却没有删除那些有害内容。回过头来看,我后悔曝光得太早——很多群组立刻自行解散,这意味着证据就此湮灭。感觉就像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访谈6)
由此浮现出一种中国语境下应对困境的悖论:保持沉默虽然可能使幸存者在短期内避免进一步暴露个人隐私,却也任由伤害持续;而公开发声虽然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关注与声援,却同时面临遭受报复乃至机构审查的风险。无论选择哪一种应对方式,幸存者的行动空间均受制于结构性障碍的形塑与限制,包括平台的敷衍塞责、法律保护的严重不足,以及缺乏同理心的社会环境,这些因素共同强化了更宏观的有罪不罚氛围。对于那些确实尝试了较为正式的司法途径的幸存者而言,ta们的经历揭示了另一套同样令人忧虑的障碍:程序壁垒重重,制度漠然以对。
寻求法律正义的重重障碍
对于少数尝试寻求法律救济的幸存者而言,这一过程往往被描述为繁琐不堪且收效甚微。纵观各例,幸存者一再指出ta们所感知到的证据获取困难,以及压在受害者自身肩上的沉重举证负担。
跨境案件面临更为严峻的障碍。那些知晓施暴者身份却无法提供立案所需身份证号码的幸存者,往往举步维艰。无论施暴者是外国公民还是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当其身处境外,这一挑战便尤为突出。“我的施暴者在国外。我找不到他的护照号码,所以立案非常困难。警察说他们也无法协助删除那些影像,因为它们在境外网站上”(原注:指Telegram)(访谈6)。
另一些幸存者遭遇了根本无法达到的证据门槛:
我去立案了,但他们说我无法证明情节足够严重。要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施暴者需要在一年内有重复行为,或针对多名受害者实施犯罪。我确实找到了其他几名受害者,但有些人不愿请求立案,因为ta们想保护自己的隐私。而警方不允许我代替ta们请求立案。(访谈7)
这些叙事揭示出若干反复出现的模式:案件被认定为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有关部门将注意力集中于程序性技术问题而非实质伤害,调查取证的全部负担均落在幸存者自身肩上。一名受访者如此总结道:“警察和法院的态度冷漠或敷衍了事。证据难以提供,或不被接受。举证责任完全落在我们身上,整个过程缓慢而令人精疲力竭。”(访谈2)
当被要求自行提供证据时,幸存者描述了自行搜寻并记录自己的影像、以及陌生人的侮辱性评论这一过程,将其形容为“令人作呕”(问卷回复)、“让我对人类失去希望,想要自杀”(问卷回复),或“极度再度创伤化”(访谈6)。这些陈述深刻揭示了,法律程序非但未能减轻伤害,反而在缺乏机构支持的情况下迫使幸存者一再重历侵害,从而雪上加霜。
简言之,在中国寻求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司法正义,往往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令幸存者倍感挫败、愈发无力。幸存者在描述这一过程时,并未将其视为获得保护的途径,而是伤害的延伸。正如上文所述,受害者学中将这一现象称为“二次伤害”。漫长的拖延、证据的壁垒、制度性的冷漠,使法律救济沦为又一个考验幸存者可信度与承受能力的场域,这不仅进一步加深了ta们的初始创伤,也强化了ta们对于司法正义在实践中遥不可及的切身感受。
图为电影《初步举证》2025年2月在中国大陆上映时的海报。[图源:douban.com]
支持匮乏,创伤难愈
当被问及在应对基于图像的性暴力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主要障碍时,研究参与者列举了广泛的结构与情感层面障碍。大多数参与者表示不知道去哪里或如何维权,援引的原因是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或适用法律(n=24)。即便有意寻求司法正义,许多人也发现机构途径晦暗不明、难以进入,甚至根本无从获取。心理与社会因素同样发挥了关键作用。半数受访者(n=22)提到羞耻感、害怕被归咎于己,或对二次伤害的顾虑,将其列为主要的阻吓因素。
在上述障碍之外,还有一种难以量化却极具破坏性的伤害:创伤。与可通过医疗证据记录、在法律程序中加以量化的身体伤害不同,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心理与社会影响,如恐惧、不信任、焦虑与退缩,难以纳入正式的衡量框架。正因如此,执法与司法机关往往以伤害无法通过客观指标加以呈现为由,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情节轻微”或“并无实质伤害”。幸存者一再描述被告知所受痛苦不构成“实际伤害”的挫败感。一名受访者如此说道:“你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但怎么衡量呢?我需要被诊断出抑郁症或其他什么才算数吗?就算如此,人们可能还是会说我小题大做。他们让我觉得我在把一件小事夸大。但这件事真的对我影响很深。”(访谈4)
受访者描述了难以被现行制度认可或验证而造成的长期心理创伤。一名幸存者解释道:“我患上了严重的双相情感障碍,很长一段时间无法工作,出现了呕吐、失眠等躯体症状,也再也无法靠近男性了。”(访谈1)其他人则强调了侵害所带来的持续不确定感与恐惧:“我时刻处于恐惧之中……我甚至无法确定影像传播到了多远、可能有多少人看到了,以及这会对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访谈2)“如果他哪天失控了怎么办?他表面上看起来很好,却暗中做这些事。我害怕他可能会拿刀捅我。”(访谈3)
对部分幸存者而言,创伤因开盒与监控而进一步加剧,线上与线下侵害之间的界限也随之模糊。一名受访者描述道:“他们清楚地知道我什么时候出门、什么时候下班。我的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和微信都被发布到了网上。陌生人不断加我的联系方式,用淫秽信息骚扰我。所有人都责怪是我自己把照片曝光出去。”(访谈4)身陷曝光、指责与不被相信的循环,使幸存者难以言说自身所承受的痛苦。
制度无力认定非身体伤害的问题,又因社会层面的不理解进一步加深。幸存者往往遭到至亲之人的质疑或对伤害的淡化。多名研究参与者报告曾被亲属或同伴不予置信(n=24),后者或质疑ta们陈述的可信度,或暗示ta们咎由自取。一名受访者描述了父母的反应如何深深刺痛了她:“我父母不相信这种事会发生在我身上,他们的态度让我非常失望。”(问卷回复)其他人则指出朋友或同事对这段经历轻描淡写,进一步强化了羞耻感与孤立无援的感受。当被问及是否曾向女性组织寻求帮助时,一名受访者坦言内心充满矛盾:“有时候我甚至对那些团体感到害怕。她们告诉你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你该怎么穿着,你该如何坚强。这也让我感到害怕。”(访谈1)
这些叙述说明,许多幸存者缺乏任何有效的支持体系。ta们所遭遇的,不是保护,而是一轮又一轮的质疑与对伤害的淡化。这些经历非但没有减轻创伤,反而放大了本应由制度与社会加以纾解的痛苦。从这个意义上说,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伤害远不止于初次侵害本身。幸存者不仅承受了原初的侵害,还在周围人的回应中一再遭受二次创伤。这深刻揭示了二次伤害如何作为一种结构性障碍,阻碍着伤害获得社会承认与有效补救。制度与社会未能识别幸存者所遭受的心理与社会层面的伤害,进一步加深了幸存者的痛苦,使日常互动与寻求支持的过程,反而成为新的伤害场域。
讨论
本研究揭示了中国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如何经历伤害、如何应对污名化,以及如何在寻求伤害正名与补救的过程中直面系统性障碍。尽管本研究所聚焦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形式,包括未经同意散布影像、偷拍、深度伪造与性勒索,与国际文献所记录的形式相互印证,但中国幸存者命名与诠释这些伤害的方式,以及ta们所遭遇的制度回应,呈现出一组具有自身特点的复杂挑战。下文将结合本研究的经验发现,与更宏观的女性主义理论及受害者学研究展开讨论,重点围绕四个主题展开:命名伤害的争议性过程、受害的多层次性、有罪不罚与制度漠视的结构性根源,以及中国情境的特殊性。
命名伤害与概念模糊性
如研究发现所示,幸存者在命名自身经历时所面临的困境,与法律及机构层面的混乱如出一辙。这种高度契合凸显了语言与范畴化在塑造伤害正名与补救方面的核心地位。女性主义学界长期以来强调,命名是权利主张的前提:若缺乏共识性的话语框架,伤害便将持续隐而不见、被错误定性或遭轻描带过。在中国,缺乏针对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统一法律罪名,不仅挫败了幸存者描述自身遭遇的努力,也制约了司法行为者,后者只能退而求其次,援引“淫秽”或“侮辱”等现有罪名。
这一动态指向受害者学与女性主义法学研究中一种更深层的张力,即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命名伤害并非中性行为,而是界定某种经历能否被识别为暴力、进而能否诉诸法律行动的关键所在。本研究中的幸存者揭示了清晰术语的缺失如何使ta们质疑自身作为受害者的正当性;法律案例则呈现了同样的缺失如何在法庭上导致前后不一、往往简单带过的裁决结果。将这两个层面加以整合,可以揭示术语模糊性绝非单纯的语义问题,而是一种结构性障碍,它同时形塑着伤害的主观经历与机构对伤害的回应方式。
多层次的伤害
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所受的初次受害,在问卷与访谈所揭示的深重心理、社会与身体影响中清晰可见。幸存者一再描述持续的羞耻感、焦虑、睡眠障碍,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严重的心理健康后果。至关重要的是,这些伤害因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特殊性,即内容在各平台间不可控的流传,以及使施暴者难以追踪的跨国网络维度,而进一步加剧。这些特征意味着,幸存者往往长期处于恐惧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不知相关内容会在何时何地再度浮现。
本研究表明,初次受害本身即具有多种层次。其一,基于图像的性暴力侵害行为鲜少是一次性事件。幸存者报告,施暴者在不同时间段、跨多个平台反复上传或转发ta们的影像,且往往伴随着个人信息的同步曝光。这营造出一种环境,使陌生人的骚扰乃至跟踪行为——学者有时将其称为“代理跟踪者”(stalkers by proxy)(Henry et al.,2019)——愈发普遍,线上与线下侵害之间的界限由此趋于瓦解。
其二,侵害的客体是多元的。幸存者的名誉、隐私、个人信息与性自主权同时遭到侵蚀。另一个常被忽视的维度是幸存者数字维度自由感与安全感的瓦解。几乎所有受访者均表示,ta们不再愿意在网上分享个人照片,部分人甚至完全回避拍照。由此,基于图像的性暴力迫使女性撤离数字空间,使ta们的参与声音遭到压制,并将ta们排斥于网络社会的完整参与之外。
这些发现与国际研究相互印证,后者将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界定为不仅是对隐私的侵犯,更是一种后果堪比身体侵害的性暴力形式(Henry et al.,2019)。通过揭示初次受害的多层次性与持续性,本研究表明,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必须被理解为一种持续性侵害,它深刻重塑了幸存者的日常生活,以及ta们与技术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揭示了二次伤害如何使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伤害进一步加深。幸存者不仅承受原初侵害所带来的伤害,还在机构与社会回应中一再遭受二次创伤。现有学术研究主要聚焦于幸存者与刑事司法程序的交涉经历,其次涉及心理健康服务或家事法律程序;而本研究表明,在中国,二次伤害发生于三个相互关联的场域:司法系统、数字平台,以及网络空间中的公开曝光。
有罪不罚的结构性根源与二次伤害的发生场域
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普遍性与持续性,根植于更宏观的制度性冷漠与系统性失职的结构性背景之中。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是一个关键的结构性根源。在缺乏能够准确涵盖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具体形态的专项罪名的情况下,受害者往往被迫在错位或不适用的法律类别之间艰难周旋,这既给ta们带来了程序上的负担,也在象征层面贬低了ta们的经历。执法人员在面对涉及VPN、境外服务器或非身体接触的案件时,往往拒绝介入。在实践中,这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受害者,往往在这一过程中造成二次创伤。本研究所收集的陈述深刻揭示了,法律程序非但未能减轻伤害,反而在缺乏机构支持的情况下迫使幸存者一再重历侵害,从而雪上加霜。
二次伤害的第二个场域在于数字平台的功能特性与治理失灵。一旦影像在Telegram等加密境外平台上传播,执法机关通常以管辖权限制为由拒绝介入。幸存者由此面临影像在这些以散布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内容著称的空间中无限期流传的困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施暴者可以随时删除账号、销声匿迹,而整个频道在受到威胁时也可轻易迁移,在此过程中将证据一并抹除。无论向境内还是境外平台举报影像,幸存者往往遭遇漠然的态度或官僚主义的障碍,大量举报石沉大海。平台基础设施与个体幸存者间的权力不对称由此清晰可见:施暴者尽享速度、匿名与流动性之便,幸存者却须在晦暗不明的系统、缺乏回应的平台界面与缺失的补救机制之间艰难周旋。这一环境不仅助长了侵害的反复发生,更使平台在侵害的持续中形成共谋。
第三个伤害场域出现于幸存者尝试公开发声之时。采取这一方式的幸存者,往往面临施暴者或其支持者更为猛烈的骚扰,开盒与针对性攻击接踵而至。曝光非但没有带来保护,反而触发了新一轮的暴露与报复循环。然而,由于这些行为鲜少能够契合现有刑事罪名的构成要件,幸存者发现自己几乎无从寻求警方介入。许多人描述了深陷一种恶性循环的处境:公开曝光激起新一轮侵害,而这些侵害又无法得到有效惩处,既强化了ta们的脆弱处境,也加深了ta们被机构抛弃的感受。
综上所述,中国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幸存者所经历的二次伤害,植根于制度与数字平台管理对影像性暴力进行治理(或漠视)的整体生态之中。幸存者在本应保护ta们的程序中一再遭受二次创伤:被迫自行调查取证,因法律与技术层面的不作为而陷入沉默,在尝试通过公开曝光重夺主体能动性时又遭受攻击。这一动态不仅使伤害持续蔓延,更侵蚀了幸存者对执法机构与数字治理的信任,令ta们陷入孤立与幻灭之中。
中国语境
最后,研究发现揭示了若干在中国情境下尤为突出的挑战。其一,即便幸存者掌握了有关施暴者的具体信息,中国执法机关仍可能拒绝采取行动,理由是相关证据来源于境外平台,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二,指责受害者(victim-blaming)文化与性观念上的保守主义规范加剧了围绕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的污名化。向亲近之人披露经历的幸存者,往往遭遇敌意或敷衍了事的建议。这些回应强化了幸存者的羞耻感,使ta们对寻求帮助望而却步,这与近半数研究参与者因害怕被评判而回避披露受侵害经历这一研究发现相互印证。
其三,专项支持基础设施严重缺位。中国目前既缺乏处理技术驱动型性暴力的专门机构,也缺乏能够提供持续援助的社会组织。如热线电话、心理辅导或快速下架机制等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已属常见的服务,在中国付之阙如,致使幸存者只能独自在各自为政的体系中艰难周旋,孤立无援的处境由此愈发严峻。
这些中国语境的特殊动态表明,尽管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的经历与全球性的伤害与二次伤害模式相互呼应,但中国的制度环境却使这些挑战进一步加剧。幸存者夹在两重困境之间:一个无力承认ta们所受痛苦的法律框架,以及一个往往否认ta们陈述可信度的社会语境。因此,应对中国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不仅需要立法改革以确立明确的专项罪名,更需要更广泛的文化与制度变革,以减少污名化,将举证责任从受害者身上转移,并建立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支持体系。
结论
本研究揭示了中国基于图像的性暴力幸存者如何经历多层次伤害,以及ta们在寻求补救过程中所面临的重重障碍。幸存者不仅承受隐私与自主权遭受侵犯的初始创伤,还要面对长期的心理与社会后果,而这些后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隐而不见的状态。法律类别界定的缺失与压在幸存者肩上的举证负担,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鸿沟。
同样重要的是二次伤害的运作动态,其与初次侵害共同构成连续性的二次伤害。幸存者在机构与平台的敷衍或回应缺席、及指责受害者的社会态度中一再遭受二次创伤。这意味着本应提供保护的体系,反而延续并加深了伤害。因此,本研究强调,中国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不应被理解为单一事件,而应被视为一个在机构与社会漠视的强化下持续展开的侵害过程。
应对中国的基于图像的性暴力,需要更为清晰的法律定义、消除障碍的举报与移除机制,以及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支持服务。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还需要文化层面的变革,以挑战污名化、将基于图像的性暴力确立为一种严重的性暴力形式。将幸存者的声音置于研究的中心,本研究为技术驱动型性暴力的国际学术论争贡献了新的视角,并揭示了二次伤害在数字环境中的运作方式。本研究强调,在中国语境下推进法律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幸存者得到保护,而非遭受进一步伤害。
〇本文由“社會學會社”编译组完成编译工作,原文为Li, Ling. “Digital Harms, Embodied Consequences: The Double Victimization of Survivors of 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 in China.” Violence Against Women (2026): 10778012261440264。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参考文献,并对问卷和访谈内容采用回译(即参考英文翻译,而非采用中文原文),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〇封面图为哥伦比亚艺术家Xueh Magrini Troll的作品,隐喻数字时代女性受到的性暴力带来的精神与隐私上的禁锢。[图源:investigativejournalismforeu.net]
〇编译:衔蝉
〇校对:塑料 翰墨 颜和
〇编辑 / 排版:小树 实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