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报讯(融媒体记者 尹晗)“你肚子怎么不舒服,多长时间了?
“从今天早上吃完饭就开始了……大夫,我记忆力不好,我想录个像,然后等回家去再看看,可以吗?”
“这不合适,我们尊重您的隐私权,但是作为大夫也有肖像权。”
“那录个音可以吗?”
“是这样的,声音和影像,都属于肖像权的一部分。这样,咱们认真交流,你有什么疑问都可以问我,咱们通过不断的交流,把病情说清楚,也就没有必要录音录像了,行不行?”
日前,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邓利强化身“大夫”,用情景剧的形式,为“不愿在镜头下工作”的医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在诊疗过程中,常常遇到医师刚开始诊疗活动,患者便要求录音录像的情形,有些医师对此“无所谓”,也有些医师不愿意在镜头下工作——他们有没有权利拒绝?答案是肯定的。
医患双方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契约关系,在这对法律关系中,法律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邓利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护士条例》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邓利强表示,在医患关系中,医方中的“医”,是医院、医师、护士,是医院的履约辅助人,医师执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一般认为,临床工作中,医师很难依据隐私权法律保护来拒绝患者录音录像的行为。但事实上,医师维护自身隐私权“有法可依”。
邓利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就是说,医师作为自然人,在诊疗活动中享有肖像权,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如果医师不允许这一行为,他人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就是对医师作为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邓利强说,临床实践中,有些患者会说:“医生,我不录像,录音可不可以?”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运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患者录音也要经过医师的允许,否则就是对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希望医患双方互相尊重,遵守法律法规,让医患关系更和谐,让医患双方的权利都得到保护。”邓利强说。
来源:医师报
排版:晓敏
编辑:尹晗
审核:宋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