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犬锄头被偷宰案 新进展 检控篇

问AI · 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何法律依据?

网红犬“锄头”被偷及宰杀有新的进展:警方最终核定其价值为2300元,检方审查起诉中。主人表态,不谅解、求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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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个疑问,2300元,是怎么确定的。

这是一宗刑事的盗窃案,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值直接决定了能不能定罪、量刑轻重。

法律同时明确禁止以销赃的低价来认定被盗财物的价值。

因为如果小偷把东西低价卖掉,就按照卖出价格算案值,等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尽量贱卖赃物、压低涉案金额,以此逃避刑事处罚。

所以,本案绝对不能按照 180 元的卖狗价格来认定价值。

常规的做法是公安机关一般会委托发改委下属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专业价格认定意见,这份结论才是刑事案件认定盗窃数额的法定依据,不是民警主观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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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看的是狗狗本身的市场公允价值,会参考这几项客观要素

品种:边牧;

年龄:案发时已经饲养 9 年,属于中老年犬,市场二手交易价格会自然折旧;

案发地河南商丘本地宠物活体流通行情;

同时,主人当年购入价格两千余元也会作为参考。

所以刑事上,不会考虑九年投入的狗粮、医疗、饲养成本;

也不会考虑主人和狗狗之间的情感价值;

而至于百万粉丝网红 IP、流量、潜在广告商业收益,看到报道说他提到“锄头”生前并未签订商业合作合同,所以难以进行商业价值评估。

所以这一点也因为没有证据支持,不被考虑。

不过,就算是2300元也过了河南盗窃罪数额较大 2000 元的立案门槛,案件才能从治安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以盗窃罪移送检察院。

两位偷狗的被告现在是取保候审,就是没有在看守所,还是自由身。

这个是正常的流程,因为是按罪名及情节,法定量刑区间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身属于轻罪范畴。

办案机关评估,两名嫌疑人属于普通盗窃、暂无证据显示有多次作案、逃跑、串供、打击报复被害人这类较高社会风险,符合《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有懂行的网友建议主人,等刑事案件办结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这么做最大意义在于:民事赔偿不受刑事程序里 2300 元估价结果约束,给他主张完整、全部损失留出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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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2300元的估值仅用于定罪量刑;而在民事诉讼中,赔偿遵循“填平损失”原则。主人可以提交更多证据,主张远超2300元的财产损失。

像饲养成本,寻狗产生的合理费用。

甚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会是本案民事索赔的最大看点。

因为《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不过同类案件精神抚慰金普遍数额不高

“锄头”是主人饲养了9年、充分信任的陪伴者,属于司法判例中明确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所以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

再推高一个维度,锄头的“流量价值”与“商业价值”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我个人理解有难度,一方面锄头没有签署正式商业合作协议;另

一方面,仅凭粉丝数量产生的潜在收益,属于间接可得利益损失:不是已经装进兜里的钱,是未来有可能赚到的预期收入。

就是这类预期收益缺少稳定流水证明,金额无法固定,同时两名偷狗者在实施偷盗时,也不可能预见到狗狗存在 IP 商业价值。结合过往同类案件,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这部分索赔。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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