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问AI · 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损害数额如何计算?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压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公布三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大连某环境清洁有限公司排放污水

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寨子街道执法大队接到线索,发现大连某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在万科翡翠四季西侧偷排化粪池污水。


2024年9月5日,区城管执法局对该公司偷排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该单位行为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与区城管执法局共同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工作。


处理结果

经鉴定评估机构现场踏勘,确认该单位拉运生活污水排入雨水井内,最终排入水库。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6月21日共计排放125车污水,共计2500吨。该单位偷排污水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采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损害价值量化,计算出损失数额为193162.5元。


根据评估报告,经磋商,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损害赔偿协议。2025年3月,赔偿义务人按协议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


樊某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水

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樊某在其租用厂房内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业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收购的废旧塑料粉碎清洗,并将产生的污水由清洗槽排放到厂区内一水池中。


经核实,该水池侧壁破损,有土壤裸露,已起不到防渗作用。经检测,西北侧渗坑内废水检测出镉0.66mg/L,超标5.6倍;渗坑北侧壁土壤检测出镉2.82mg/kg,渗坑底部检测出镉0.64mg/kg。樊某利用渗坑排污的行为造成了土壤环境损害。


处理结果

赔偿义务人将水池周边清挖出的土壤委托废弃物处理厂进行处理。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分析,义务人清挖出的污染土壤共2吨,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800元。


经修复评估,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清除,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胡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质

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在生产经营中,胡某使用三氯化铁等溶液在酸洗池内对金属标牌进行腐蚀清洗。对于产生的废液,可以反复使用的暂存在塑料桶中;不能反复使用的直接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


公安机关对现场3个点位取样检验检测,在酸洗池内检测出重金属铬、镍、铅、砷数值分别超标4373.3倍、32.3倍、17.8倍、2.44倍。胡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处理结果

评估机构采用水污染虚拟成本法进行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计算,本案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3815.5元。


根据评估报告,经磋商,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与赔偿义务人成功签署了赔偿协议,义务人按照协议要求及时缴纳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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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姜莹

编辑:李亚男

美编:张强

校对:朱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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