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岁学生兼职患热射病多脏器衰竭”,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案情回顾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书。
2022年7月6日凌晨3点38分左右,田某某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经营场地从事快递装卸工作时,因出现中暑症状被送至青浦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热射病、肺部感染、肺不张、多脏器功能衰竭等。此后,田某某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无自主活动能力。
据查明,田某某2002年4月14日出生,事发时只有20岁,是一名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在校学生。
事发后,田某某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甲物流公司、某乙公司承担田某某截至2024年2月7日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9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上海市青浦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某为某甲物流公司提供劳务,物流公司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现田某在集装箱内工作时中暑,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已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故物流公司应对田某某损失113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田某某在工作中并无重大过错,亦无证据证明中暑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故田某某无需自担责任。某乙公司并非接受田某某劳务的单位,无需承担责任。青浦法院判决,某甲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田某某损失113万余元。
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不分室内室外)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