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苏州正进入夏季高温酷暑时段。近日,市总工会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依法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其他相关权益。
市总工会提醒各用人单位
要压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健全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防护措施;
✔强化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高温作业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
提示函要求
要优化高温天气劳动作业环境
✔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发放现金替代足量防暑降温饮料,防暑必备药品仍须按要求配备。
要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和健康检查
✔全面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依法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岗位;
✔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
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
作业时间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患有高温禁忌疾病职工,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同时,要依法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至9月,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要加强新业态户外劳动者保护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培训户外劳动者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姑苏晚报、苏州发布
编辑:袁思怡
审核:瞿妍、潘喆彬
审签:庄清嘉、蒋静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