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了,行政机关按什么顺序进行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顺序不能乱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看起来只是“给不给材料”的问题。

但在实务中,很多行政机关出问题,不是因为没有答复,而是因为答复顺序错了。

有的机关收到申请后,马上去翻档案,翻不到就答复“不存在”;

有的机关觉得不归自己管,就简单说“不是我单位职责”;

还有的机关一看申请内容不好处理,就直接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

这些答复有时结论未必完全错,但如果逻辑顺序没有走对,到了复议、诉讼阶段,就容易被认为事实不清、理由不足、适用依据不准确。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是先查“有没有”,而是要先按顺序判断:

第一,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第二,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第三,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政府信息是否存在;

第五,如何公开或者如何答复。

这个顺序不能乱。

01

第一步:先看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第一步不是查档案,而是先判断:

申请人要的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谁收到申请,谁就必须公开”。

有些信息虽然客观上存在,但并不是本机关制作、获取或者保存的,也不是本机关依法负责公开的。这个时候,不能答复“不存在”,而应当答复:

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举个例子。

申请人向镇政府申请公开某楼盘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该许可证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镇政府不是制作机关,也不是保存机关,更不是负责公开机关,那么镇政府不能简单答复:

“经查,我镇没有该信息。”

更稳妥的答复应当是:

“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并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获取机关或者保存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该信息一般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开,申请人可向该部门提出申请。”

这里要分清一个关键点:

非本机关负责公开,不等于信息不存在。

如果本来应当答“非本机关”,却答成“不存在”,申请人只要证明其他机关确实有这份材料,行政机关的答复就容易出问题。

所以,第一步一定是职责判断。

先问一句:

这是不是我应当公开的信息?

不是,就按“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答复。

02

第二步:再看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下一步才判断:

申请人要的内容,是不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一般要符合几个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二是已经形成一定载体;

三是被行政机关记录、保存。

所以,政府信息公开解决的是“已有信息的公开问题”,不是替申请人回答问题、作出判断、进行解释、提供咨询。

举个例子。

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请公开某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或者调查结论,那么申请人申请公开这些已经形成的文书,可以进入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但如果申请人只是要求机关直接回答“是否构成欺诈”,本质上是在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法律判断,而不是申请公开一份已经形成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再比如,申请人向住建部门申请:

“请公开某小区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如果住建部门保存有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质量监督报告、整改通知书等具体信息,可以根据申请内容继续审查。

但如果申请人只是要求行政机关直接评价“房屋质量是否合格”,而机关并没有相应的现成记录,这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要解决的问题。

再比如,申请人提出:

“请公开你单位为什么没有回复我的电话。”

“请公开你单位对我反映问题的看法。”

“请解释某项政策为什么这样制定。”

“请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请告知我这个案件最后会怎么处理。”

这些内容,本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说明、预测、评价或者法律咨询,并不是要求公开一份已经形成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这种情况下,不能硬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里套。

可以答复:

“申请事项实质系要求本机关作出解释、说明、评价或者法律判断,并非申请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

这一步解决的是“性质问题”。

简单说:

申请人要的是现成材料,还是要机关现答一个问题。

如果是后者,一般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处理的内容。

03

第三步:看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如果确认申请内容属于政府信息,还要继续判断:

这个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

这一步和第二步不同。

第二步问的是:它是不是政府信息。

第三步问的是:它虽然是政府信息,但能不能公开。

很多信息确实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保存的,但并不代表当然可以公开。

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就不能简单公开。

再比如,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也不能直接公开。

还有一些信息,虽然整体上不能全部公开,但其中部分内容可以公开,就应当依法区分处理。

举个例子。

申请人要求公开某企业申报专项补贴时提交的全部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确实由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获取并保存,属于政府信息。

但其中可能包含企业的生产工艺、经营数据、财务报表、客户信息、技术方案等内容。公开这些内容,可能损害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合法竞争利益。

这个时候,行政机关不能说:

“这不是政府信息。”

因为它可能就是政府信息。

正确的审查方向应当是:

它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是否可以区分处理;

能公开的部分是否可以公开。

再举个例子。

申请人要求公开某困难群众救助发放明细。

民政部门、街道或者乡镇如果保存有相关救助发放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属于政府信息。

但明细中往往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疾病情况、家庭困难原因等内容。

这些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敏感信息,不能原样公开。

如果申请人要了解的是救助政策、发放标准、资金总额、发放程序,这些通常可以公开;但如果要求公开具体个人隐私信息,就要依法审查并作遮盖处理,不能整张表格直接给出去。

还可以举一个很常见的例子。

申请人要求公开某项目征收补偿明细。

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评估办法等内容,一般具有公共属性,可以依法公开。

但具体到每一户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家庭成员信息、房屋内部情况、个人签收记录等内容,就涉及个人隐私。

这个时候,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答复:

“涉及隐私,不予公开。”

也不能简单把整套材料全部给申请人。

更稳妥的做法是:

能公开的公开,不能公开的遮盖;能够区分处理的,依法区分处理。

比如可以写: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不宜公开内容作遮盖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对不予公开的部分,依法说明理由。”

这一步解决的是“公开范围问题”。

简单说:

是政府信息,不代表一定公开;

不能全部公开,也不代表全部不公开。

04

第四步:最后才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

只有前三步都走完,才进入第四步:

本机关是否实际制作、获取或者保存了该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是第一步,而是第四步。

为什么?

因为如果信息本来就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应该答“非本机关”,而不是“不存在”。

如果申请内容本来就不是政府信息,应该答“非政府信息”,而不是“不存在”。

如果信息虽然是政府信息,但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也不能用“不存在”来处理。

只有在确认:

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属于政府信息;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范围;

之后,才需要检索、查询、核实本机关是否掌握该信息。

举个例子。

申请人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2012年某村土地调整会议记录”。

镇政府不能一上来就答复“没有”。

正确顺序是:

先看这份会议记录是否属于镇政府负责公开;

再看会议记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再看是否存在不宜公开内容;

最后再组织党政办、档案室、相关业务科室、村级报送材料等进行检索。

如果经过合理检索,确实没有制作、获取或者保存,可以答复:

“经检索本机关档案资料、业务科室留存材料及相关工作记录,本机关未制作、获取或者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政府信息,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这里有两个细节。

第一,要写“经检索”。

不要只写“没有”。只写“没有”,容易让人觉得机关没有认真查找。

第二,要写“本机关未制作、获取或者保存”。

不要轻易写“该信息从来不存在”。行政机关只能对本机关是否掌握该信息负责,不宜对客观世界作绝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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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如果信息存在,再决定如何公开

如果经过审查,确认该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属于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而且本机关确实制作、获取或者保存了,那就进入最后一步: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方式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如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

不要只写:

“该信息已公开,请自行查询。”

最好写具体一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文件已在某某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查询路径为:某某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某某文件。”

如果信息可以公开,可以直接提供复印件、扫描件、电子文档,也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如果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可能影响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客观上难以按照其要求形式提供,也可以依法采取安排查阅、抄录,或者提供电子数据等适当方式。

这里的重点是:

已经公开,也要告知清楚;可以公开,就不要绕弯子。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能让申请人猜。

06

五个步骤,对应五种结论

按照这个逻辑,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把结论对应起来。

第一,如果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答复:

非本机关负责公开。

比如:

“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并非该信息制作、获取或者保存机关。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本机关依法告知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二,如果不属于政府信息,答复:

非政府信息。

比如:

“申请事项实质系要求本机关作出解释、说明、评价、预测或者法律判断,并非申请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三,如果属于政府信息,但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答复:

依法不予公开,或者区分处理后公开。

比如: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不予公开。”

或者: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部分内容可以公开,部分内容依法不予公开,本机关依法区分处理后予以提供。”

第四,如果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也属于政府信息,但经检索不存在,答复:

政府信息不存在。

比如:

“经检索本机关档案资料、业务系统及相关科室留存材料,本机关未制作、获取或者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政府信息,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如果信息存在并可以公开,答复:

予以公开。

比如: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现予以提供。”

或者:

“该信息已主动公开,现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07

几个容易答错的场景

第一个场景:把“非本机关”答成“不存在”。

申请人向镇政府申请公开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果这些信息依法由自然资源、住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公开或者依特别规定查询,镇政府不能简单答“本机关不存在”。

应当先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不是本机关负责的,就按非本机关处理;属于特别查询事项的,告知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个场景:把“要求解释说明”答成“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要求公开:

“请说明你单位为什么不支持我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没有指向某份已经形成的书面材料,而是要求机关解释理由、表达态度或者重新评价,行政机关不能简单查一圈后说“不存在”。

更准确的答复是:

申请事项实质系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说明,不属于申请公开已经形成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三个场景: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答成“非政府信息”。

申请人要求公开企业补贴申报材料、救助对象明细、征收补偿个人明细。

这些材料可能确实是政府信息,但其中可能包含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

这种情况下,不能为了省事直接说“不是政府信息”。

正确做法是进入公开范围审查,判断能否公开、是否征求第三方意见、是否可以区分处理。

第四个场景:把“需要加工分析”答成“不存在”。

申请人要求公开:

“近五年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中,涉食品安全案件占比、平均办理天数、处罚金额排名。”

如果机关没有现成统计表,需要重新汇总、加工、分析,就不能简单答“不存在”。

更准确的答复是:

“申请事项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依法可以不予提供。”

第五个场景:把“投诉举报”当作信息公开硬办。

申请人写的是:

“请公开你单位为何不拆除某某违建,并责令立即拆除。”

这里表面有“公开”两个字,但实质可能是要求机关履行查处职责。

如果申请人不是要获取某份已经形成的信息,而是要求解决问题、处理矛盾、查处违法,就可以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提出。

但要注意,如果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开“已经形成的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理决定、调查报告”,那仍然要回到前面的五步逻辑进行审查,不能因为背景是投诉举报,就一概排除。

08

答复书可以这样搭框架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要只写结论。

可以按照下面这个框架写:

第一段,写收到申请的时间、申请内容。

第二段,写本机关审查过程。

第三段,写具体答复结论。

第四段,写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比如,非本机关负责公开,可以写:

“本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信息。经核查,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并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获取机关或者保存机关。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现告知申请人可向某某机关提出申请,联系方式为某某。”

比如,非政府信息,可以写:

“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事项实质系要求本机关作出解释、说明、评价、预测或者法律判断,并非申请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

比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写:

“经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公开相关内容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不予公开;对其中可以区分处理的部分,依法区分处理后予以提供。”

比如,信息不存在,可以写:

“经检索本机关档案资料、业务系统、相关科室留存材料及承办人员工作记录,本机关未制作、获取或者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政府信息,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比如,区分处理后公开,可以写:

“经审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部分内容可以公开,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对不宜公开内容作遮盖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09

最后说一句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是简单查一查有没有材料。

正确顺序应当是:

先看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再看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再看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再看政府信息是否存在;

最后依法公开或者作出相应答复。

这个顺序很重要。

“非本机关”解决的是职责问题;

“非政府信息”解决的是性质问题;

“非公开范围”解决的是法律限制问题;

“不存在”解决的是事实掌握问题;

“公开”解决的是提供方式问题。

如果顺序错了,答复理由就容易错。

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为了快,就直接答“不存在”;也不能为了稳,就什么都说“不公开”。

真正稳妥的答复,是按照法定逻辑,把每一步该审查的问题说清楚。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简单的“给”或者“不给”。

它考验的是行政机关能不能把职责、事实、依据和边界讲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