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龟犯规

问AI · 帮带濒危动物货物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近日,文锦渡海关查获进境旅客人身绑藏外来物种赫尔曼陆龟26只。

当日,海关关员在旅检进境大厅对旅客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经过海关监管区域未向海关主动申报的男性旅客通关时眼神闪躲,行进时穿着的马甲摆动幅度不正常,随即对其进行拦截检查。查验时,关员发现旅客在短袖上衣内用黑色束腰带绑藏了大量活体乌龟,共计26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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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一步问询,当事人承认帮他人带货并收取“带工费”。后经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批乌龟均为陆龟科陆龟属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且在我国无自然分布,属于外来物种。目前,这批活体龟已移交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该案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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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规定,除合法持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外,禁止贸易、携带、邮寄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禁止携带、寄递活体动植物进境。违反规定的,海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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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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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