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漳浦县第二医院作出处罚。
根据处罚内容显示,漳浦县第二医院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行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3208.42元。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漳浦县第二医院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93208.42元;
2.罚款人民币9320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