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公安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问AI · 宋某为何选择海参投资作为非法集资幌子?

    近日,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有力打击了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实守护了群众财产安全和辖区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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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八道派出所获取一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线索,随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经查,宋某以海参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稳健收益为宣传噱头,吸引多名群众参与投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随后,专案组民警辗转多个省市,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固定了犯罪嫌疑人宋某的犯罪证据并确定了其行踪。

6月26日,专案组民警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果断开展抓捕行动,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抓获归案。宋某到案后,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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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面对不断翻新、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要端正心态,多一分审慎,少一分侥幸。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血本无归。




来源│丹东警事

编辑│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