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山南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南市公安机关各执法主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公安交管、边检等依法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警种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内设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吊销许可证件、处以四千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治安案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治安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含下列事项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审查:
(一)出台治安、禁毒、交通、出入境、网络安全、边防管理等重大政策、措施及改革事项;
(二)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认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任务等执法实际,制定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具体审核内容和审核流程,向社会公开,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力量,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报请法制审核时,承办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二)调查取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法制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提交。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7天将有关材料移送法制部门审核,法制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主要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取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等)、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内容,并区分不同事项,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责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其他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事项,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本级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聘请法学专家学者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准确,运用裁量基准适当,法律文书规范完备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提出审核建议,退回承办部门;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明显不当、主要依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意见;
(五)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行政事项没有依据、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或者行政事项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意见;
(八)依法依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审核同意意见的,应当将该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核意见应当附卷,案件类同时上传至执法办案系统。
审核未通过的,承办部门可以在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承办部门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前款规定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审、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山南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南市公安局
2026年7月3日
附件1:
来 源:法 制 支 队
编 辑:李 怡 丹
责 编:普布扎西
审 核:杨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