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理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6〕52号)要求,经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由原744元/人·月提高到76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由原6720元/人·年提高到700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6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统一由原968元/人·月提高到999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6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由原1035元/人·月提高到1085元/人·月、二档由原518元/人·月提高到543元/人·月、三档由原311元/人·月提高到326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由原187元/人·月提高到196元/人·月、二档由原109元/人·月提高到114元/人·月、三档由原62元/人·月提高到65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保持201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由原1370元/人·月提高到140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对象(A类)补助水平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于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并将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