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在场也能“被面签”?银行主张善意取得,法院支持吗?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离婚后才发现被对方抵押,可签名是假的,银行认为“合法有效”,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

孙某(女)与蒋某(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房产,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双方各占50%份额。2023年3月,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其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离婚后男女双方各持50%,暂归蒋某名下管理。

离婚后,孙某计划挂牌出售该房屋,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后发现:蒋某在2021年7月就将案涉房产抵押给A银行,且抵押文书上有孙某的签名,孙某本人并不知情。

孙某认为,其系被冒名签订抵押合同,该行为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A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

A银行辩称,本案贷款发生在2021年7月,孙某虽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当时不在场,但其中的考勤记录为统计表,并非打卡记录的原始凭证。A银行还称,其从未委托任何中介代发贷款或进行审核,据客户经理反馈,涉案合同系“面签”完成。

法院审理

本案为抵押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抵押合同中关于孙某50%份额部分设定抵押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载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配偶声明”处及抵押合同中甲方签字处的“孙某”签名字迹均非其本人书写,A银行未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在A银行未提交任何视听资料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孙某本人到场或存在有效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A银行关于“持有身份证原件即推定本人同意”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A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案涉房产存在共有产权人,却未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及风控要求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未安排工作人员与共有人当面核实身份,仅以蒋某持有孙某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为由主张其已尽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以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在孙某既未在案涉合同中亲笔签名,亦未通过事后追认或其他方式对抵押行为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孙某对案涉房产抵押具有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A银行与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中以涉案房产中孙某的50%份额部分设定抵押的约定无效;A银行应配合涤除孙某名下50%份额的抵押登记。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中,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大处理时,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房产的抵押合同上,孙某的签名系伪造,其本人也未授权蒋某代签,事后亦未追认,该抵押合同对孙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A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善意”认定标准严于普通自然人。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明知房产存在共有人,却未要求共有人本人到场签字,也未核实蒋某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属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鹏法君提醒,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个人身份权益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审慎管控本人签名、印章及人脸生物识别信息,谨防被他人盗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引以为戒,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当面核验义务,杜绝“冒名签约”的风险,否则将面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作者:张会 肖晓蓁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