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下车
看似简单的三个动作
却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开门杀”——
这个潜伏在每一次停车背后的安全隐患
几乎每天都在道路上上演
驾驶人随手开门,乘客贸然下车
瞬间将路边的行人、电动车卷入车轮
轻则受伤,重则殒命
.... 作者声明:该图片由AI生成
近日
最高法人民法院正式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二)》
希望大家用不上
但了解法规给自己增加更多底气!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布新规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oiyShI2RY1kV265gTiDm4g
开门杀责任:
乘车人开门肇事,属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 + 商业三者险先行赔付
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
保险公司可向故意肇事乘车人追偿
租赁 / 借车责任:使用人担全责,车主 / 管理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共同赔偿,总额不超受害人损失。
好意同乘:交管部门的全责 / 主责认定,不直接等同于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需结合全案综合判断。
超龄误工赔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实际误工损失就应赔误工费,不以年龄拒赔。
残疾赔偿金:诉讼期间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仍按定型化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多名被扶养人时,采用更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
其中大家非常关注的热门问题
小编单独拆分一下
方便您了解
图源AI,仅配图,下同
✅责任划分
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限定
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划分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事项
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责任划分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意事项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小编有话说:
这次的新规将于2026年6月30日开始实施
明确了更多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
还是那句话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宝子们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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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本地宝 太原本地宝综合整理
▌编辑:李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