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网络舆情处置——以什邡市某医院诉邓某东名誉权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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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基本案邓某东因外伤急诊就医,医院根据其“头胸腹刀刺伤”主诉开具头胸全腹CT检查。邓某东质疑费用,在医生劝说无效后,其女友签署《拒绝医疗同意书》,医院退还了未产生的检查费1265元。随后,邓某东利用其数十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发布视频,使用“嘲笑我”“肠肚流一地医务人员才满意”“割阑尾才几百元,做检查收1400”等言论,模糊退费原因,编造虚假对比。视频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甚至有患者据此到医院无理要求退费。医院起诉维权。


判要旨法院认为,医院开具CT检查符合伤情诊断需要不构成过度医疗。邓某东通过模糊化表达、捏造歪曲主要事实,误导公众产生医院“过度医疗、乱收费”的认识,超出了善意批评的限度,损害了公众对医院的信赖,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邓某东赔礼道歉并支付医院维权合理支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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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剖析:客观批评与恶意诽谤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裁判的逻辑分析,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划定了清晰边界,可从以下三个维度深入剖析:


1. 法人名誉权的本质


与自然人名誉权侧重精神利益不同,医疗机构作为法人,其名誉权核心在于社会公众对其医疗服务质量、诚信度的信赖与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特别强调“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本案中,邓某东的言论直指医院“唯利是图”“过度医疗”,对医院的公众信赖基础产生损害,法院由此认定社会评价降低,是法人名誉权受损的实质。

2. 诽谤的认定逻辑

诽谤通常指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本案认定了网络侵权中“歪曲事实”的三种典型形态:

隐瞒关键事实:邓某东只提“交费1400多”“退了1200多”,却刻意隐瞒了自身严重主诉伤情、CT包含多个部位以及“自己拒绝检查才退费”的核心事实,导致公众产生“医院心虚退费”的误判。

虚构对比事实:邓某东声称“割阑尾才几百元”,而医院举证该手术均费超4100元。这种毫无根据的虚假对比,极大地增强了煽动性。

使用贬损评价:邓某称“肠肚流一地医务人员才满意”“放只鹦鹉也会说话”等言论,已脱离对医疗行为的客观评价,演变为对医务人员人格的恶意贬损与侮辱。

3.患者批评监督权的界限

患者对接受的医疗行为和诊疗过程的体验感享有批评监督权,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客观真实为底线。判断是否越界,需考察主观意图与客观影响:若行为人基于真实就诊体验,使用合理措辞表达不满,属于行使批评监督权利;但若像邓某东这般,利用网络影响力,故意模糊事实、煽动情绪、引导网民攻击,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客观上造成了医院运营影响,这便从“权利行使”异化为“权利滥用”,须承担侵权责任。

三、本案对医疗机构证据固定的指导意义

结合本案,医疗机构在面对网络不实攻击时,应做到“应对有策、维权有据”,做好网络侵权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电子证据固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将网页、博客、手机短信、电子交易记录以及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等明确为可以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原告提供网络服务者的信息及侵权事实初步证据。


网络内容删除、变动速度快,本案原告及时联系公证处进行公证保全,可以对侵权的帖子、图文、视频、评论、转发记录以及侵权账号的昵称、头像、发布时间、发布内容、浏览量、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等进行完整记录。若情况紧急,可利用“公证云”等有资质平台平的取证功能对取证过程及内容申请保全公正。


2.损害后果证据的固定


本案中,法院将“其他患者依据邓某东言论要求退费投诉”作为社会评价降低的现实证据,此外,不实言论导致公众对医院医德医风产生怀疑,直接后果是周边患者用脚投票,门诊/住院量下降,特定科室甚至出现患者流失,可固定可量化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网络舆情还可能引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介入调查,即便医院最终被证清白,但行政资源的不当消耗也会对医院社会评价产生不良影响,可固定行政调查相关证据。


3.维权成本证据的固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原告为自证清白而支出的3500元费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该类合理支持可以包括公证费、鉴定费等。还有医院在舆情行政调查应对以及民事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须妥善保管并在诉讼中作为维权合理支出正式主张。



四、结语


医面对网络恶意抹黑,医疗机构既不能止步于“感到委屈”,也不能盲目陷入自证清白的舆论漩涡。打铁还需自身硬,医疗机构须时刻警醒依法执业、规范诊疗,从源头夯实信任基石,杜绝授人以柄;同时,患者亦应恪守法治底线,依法理性维权,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必将承担法律后果。在遭遇不实攻击时,医疗机构应合理评估维权风险与成本,善用法律武器,通过专业固证与精准施策,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医患本是生命共同体,唯有双方均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互信尊重,方能真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共护生命健康之尊严。


案件来源:(2024)川710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 | 忠言法语

作者 | 殷琦 柳州市工人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 副主任技师